关于市本级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发200589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赣财农税200514号)等文件精神,经与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城市规划处协
商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市本级商品住房契税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对普通住房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在市城区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每平方米1800元以下。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按非普通住房计征契税: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单套建筑面积145平方米以上;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每平方米1800元。二、关于限期纳税申报时限。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各地应以纳税人6月1日前是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购买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作为能否享受原契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的住房交易,要以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限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逾期不申报的,按新政策执行。因此,将市本级在6月1日前发生的住房交易的纳税申报时限确定为7月30日前,对6月1日以前购买、登记的非普通住房,直到7月30日仍未交纳契税的,按调整后非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成交总额4%的契税。市契税征收机关要以张贴公告、发布告示等形式通知纳税人。三、关于商品住房契税税率。今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仍按房价总额的2%征收契税;对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的,则要按房价总额的4%征收契税。抚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江西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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