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对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鹤壁市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随项目”的办法,特事特办。项目投资达2亿元以上,政府同意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原则由企业提出,政府专题研究。(二)依据国家税法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发布的各类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及其
它相应的优惠政策。(三)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独资兴办的工业和生产性农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2年,由所受益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3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扶持。合资、参股、控股组成企业,按外来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执行。(四)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市进行生产性固定资产 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根据所投资占原投资比例,继续享受上述政策优惠。(五)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除城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下水资源费、废气、废渣排污费及超标噪声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事业性收费的市级以下收入。根据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者若干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废气、废渣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对于工业企业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影响,一律由鹤壁市人民政府工农关系办公室和市环保局共同协调解决。但不管出现任何问题,其原则是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六)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七)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八)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审批办证实行全程专人跟踪负责制和联合审批制,投资者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外来投资者在鹤壁投资企业,在用水、用电、供暖、交通、通讯、就医、户籍和子女入托、就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从优服务。(九)外来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凡是本市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属国家扶持的项目,涉及国家政策、资金支持的,市政府积极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争取上级的支持。(十)我市严格规范各级、各部门对企业的检查行为。除法律法规要求或国家和省有统一部署外,对企业的执法检查要提前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下发检查通知单;凡没有市政府下发的检查通知单的检查,企业予以拒绝,并向市政府举报;市政府将严肃查处。(十一)简化审批手续。凡属我市审批权限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工商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其它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十二)鹤壁市政府每年评出若干家优秀外来投资企业,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投资额大、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鹤壁市“荣誉市发”的称号。
(信息来源:鹤壁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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