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郑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市外资金及引荐客商投资我市项目的奖励。本办法所称引
荐者是指引进市外资金及引荐客商投资我市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对引进无偿投资、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10%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有偿无息投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3%一次性给予奖励;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4—6%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引进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投资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3%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荐客商投资一般性生产性项目,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0.5%对项目第一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七条 引荐高新技术项目(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以及引荐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5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生产性项目的,按其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1%对项目第一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八条 引荐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生产性项目的,按其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1.5%对项目第一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九条 引荐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对地方财政年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大项目的,按其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3%对项目第一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十条 引荐客商投资我市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旅游、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等非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0.2%对项目第一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对各单位从我市以外引进的生产性项目,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按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0.1%对引进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引资者及引荐投资项目者的奖励,分别从资金到账之日起1个月内和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市政府督促受益单位限期支付(属上级政策性计划内资金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者的奖励,需由引荐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材料,由市招商办会同人行、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予以奖励。奖金由企业支付的可计入企业成本。
第十五条 以前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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