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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居民楼下今起禁开新餐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10:04 商务部网站

  从今日起,西安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开设营业性餐饮服务场所,机动车在道路抽检中废气超标逾期不治理的车主将被处2000元罚款;在限制燃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燃煤设施的,必须限期拆除,逾期不治理最高将被处5万元罚款。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居民楼内营业性餐饮场所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难以解决的问题,《条例》规定今后居民楼底

层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营业性餐饮场所,对现有设在居民楼内污染扰民且不治理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条例》针对燃煤、汽车尾气、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油烟等影响西安市空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因素,作出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规定。《条例》授权西安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对在限制燃煤区内违法使用燃煤设施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燃用不符合规定煤炭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规定对超标排放废气的机动车可进行道路抽检,对抽检时废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司机现场处50元罚款,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不治理的车主可处2000元罚款。(信息来源:西安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陕西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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