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1、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上企业,按冀发[2003]11号文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新上企业,除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政策外,4-5年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2、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行规定项目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免二减三)。4、外商以在中国所获利润再投资的,经营期在5年以上,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5、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至第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5年。6、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2年。二、进口设备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三类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鼓励类;2、允许类并出口产品百分之百;3、限制乙类并有技术转让(此类立项须经国家批准)。三、外商投资企业一经依法批准设立,即享有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权。四、两类企业(指经省商务厅确认同意的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政策。1、两类企业免征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并享受场地使用费优惠待遇;外商免缴其利润汇出额所得税。2、在享受免二减三所得税优惠待遇后,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3、在享受免二减三所得税优惠待遇后,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占总产值70%以上的,享受当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4、外商投资者以在我国所获利润再投资的两类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5、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和当年出口额占总产值70%以上的年度,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信息来源:沧州市献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文章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