颇为中国消费者认同的一连串跨国公司问题不断,按照一般逻辑,这足以使得我们有必要搞清楚,这些原本衣冠楚楚的商业巨头“生淮北而枳”,究竟因本性使然,抑或环境所迫?
大公司也好,小企业也罢,作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其天然具有突破人类法律道德之冲动。就某种意义而言,确实,“不要期望从屠夫、酿酒商或者面包商的善举中获得我们
的晚餐,而要从他们自身对于利益的关注中来获得”(亚当·斯密语)。所以问题的实质不在于个体贪婪的本性应否受到批判,而在于如何造就合理的机制,以保障我们能够从屠夫、酿酒商或者面包商对于利益的关注中获得晚餐。
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起首要的责任,转轨期的中国尤需大张旗鼓确立法治之精神,以避免历史上市场经济初期弱肉强食、尔虞我诈之混乱。为什么一些跨国公司在其母国或成熟市场运作相对规范,而在中国则敢于藐视法规,藐视消费者,究其根本,仍然在于现阶段中国存在一些法律漏洞,监管机制亦不完善,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另一方面,即使“出了事情”,以强大资本为后盾,跨国公司不无老到的公关能力、游说能力,以至技术标准、法律解释上的话语权,往往能够帮助他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试想,处在违规成本低而收益大的特权位置,所谓“铤而走险”实则难免“当其然也”。
其次,商业诚信必须构建于普遍接受之社会基础上。在这方面,必须承认,中国离诚信社会尚有距离。受长期计划经济乃至农本经济所禁锢,契约精神、公平精神、企业家精神,这些“好”的市场经济所必须的软要素之于当代中国仍显稀缺。也正因为此,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缺损,很容易造成“合规成本”过高的扭曲现象。关于这一点,值得指出的是,外资企业在中国长期处于“超国民待遇”与“低国民待遇”并存的位置,从根本上不利于其相对成熟的商业思维在中国生根发芽从而亦不利于中国获取“软”环节中的后发优势。
最后,国民独立评判意识、自主维权意识之欠缺,亦是部分不法跨国企业欺行霸市之帮凶。形形色色不一而足的“免检”待遇慷慨乃至廉价地给予了一些所谓优质企业,这种糊涂、草率并不仅限于某些公共机构,更大量存在于消费者对于“金字招牌”盲目的追捧。雄厚资本裹挟而来铺天盖地的广告与文化、心理攻势下,脆弱的个体意识节节退让。
值得指出的是,一连串跨国公司频频暴露各种问题,这当然体现出监督力量的加强以及由此可以供给我们更好地认识跨国公司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但同时,这也反映出亡羊补牢的紧迫性、艰巨性。譬如说,本报所披露友邦大量“地下保单”的存在,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则此案例所代表的“经济动物”之不道德或将蔓延,而这,极易形成中国经济断不能接受的要挟。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7月01日 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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