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投资者数量 丰富投资者类型--非法人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探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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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11:34 上海证券报 | ||||||||
综观2005年上半年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的各项政策,大部分以扩大债券供给、引入更多的发债主体、提供更多的有差异化的债券产品为中心。与此相呼应,以银行系基金面世和泛亚基金、中国债券基金入市为标志,在引入新的投资主体方面也开始有所进展,这实际上意味着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队伍仍有进一步扩大的潜力和空间。 根据有关规定,目前为止,在银行间市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除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型资金,其投资的安全性得到广泛关注,必然定位为"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因此在管理上有着特殊的要求。有关办法由此设置了多个具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企业年金关系人,如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其他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应是具有资格的机构法人)、托管人(应是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等。有关办法还规定,企业年金必须与上述关系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因此,企业年金投资银行间债市必须有单独的债券托管账户。目前为止,有关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正在进行当中,企业年金进入证券市场指日可待。 作为商业银行新型服务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面世已有半年多的时间,其间经历了火爆、观望、复苏等若干阶段。据了解,理财产品的操作方式一般是投资者通过储蓄存款的形式购买该产品,银行将募集到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债券投资,扣除银行应得收益外的投资收益按照承诺还给投资者。实际上,人民币理财业务是债券市场与银行的个人业务结合的最好范例,大量的个人存款以理财产品的方式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目前各家银行普遍采用相近期限的债券作为基础资产匹配理财产品的做法,形成了将自有资产和委托资产同时存在于银行自营账户里的局面,虽然不少银行试图通过冻结委托资产的形式加以解决,但这与表外核算的要求尚有距离,不能确保自营债券与理财产品债券相互独立,不方便理财产品的管理和核算,而通过分设账户,将与理财产品相匹配的债券品种单独置于该账户中托管,进行内部记账转移,实现分账管理,无疑更显合理一些。 信托投资公司开发信托产品、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早已有之。为保障信托财产安全,增强信托财产委托人的投资信心,证监会、银监会出台《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每发行一个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均可开设一个账户,其中证券账户名称由"信托投资公司全称加信托产品名称"组成。而此前,信托公司在交易所登记公司只能开设一个账户。这等于将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共用一个证券账户,对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形成一定阻碍。 根据《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重启委托理财业务,光大、广发、长江、东方、招商等五家证券公司推出的"集合理财产品"纷纷面世。按照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方向,品种丰富、收益较高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无疑是其首选的投资场所。依据通知,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交易所登记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设立了社保基金。其中有些社保基金没有法人资格,需要由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运作,还有一些基金因为规模大,需要由不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运作,因此有开立多个账户的需求。 以上这些市场主体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需要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因此也就有单独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需要。从另外的角度看,解决与现有政策之间的矛盾、在风险控制有保障的前提下逐步吸纳这些市场发展所需要的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资金有序入市,对加快银行间市场的投资主体扩容,丰富投资者类型,形成足以与商业银行相抗衡的投资者队伍,用不同投资主体的多种投资需求带动流动性的增强,改变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推动市场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至于以何种身份(乙类成员或丙类成员)介入银行间市场,则取决于这些产品或基金的资金实力、运作模式以及有关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