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印染厂与某船务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船务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印染厂40万元的存款。之后,印染厂发现,船务公司的40万元财产保全已远远超过了印染厂的20多万元的债务,冻结直接给印染厂造成2万多元的财产损失。于是,印染厂也把船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财产保全过度造成的损失,法院支持了印染厂的请求,判令船务公司赔偿。
财产保全40万
事发1999年,据原告恒×染厂有限公司诉称:同年6月7日,被告益×船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原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6月10日,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偿还船期损失及运费滞纳金共计364400元,该案经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原告赔偿被告运费滞纳金14000元、船期损失175200元及利息,三项合计人民币214811元。上述40万元存款直至2001日9月20日才被解除冻结。原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其超额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1274.93元,以及法院解除40万元银行存款冻结实际发生的执行费1000元。被告益×船务有限公司辩称:一审中,法院全部支持了被告要求原告偿还船期损失和运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只是改变了原告应赔偿的数额,并不能说明一审判决错误,因此原告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是正确的。原告被冻结的存款一直在其银行帐户上,银行照样支付利息,原告并没有损失,其要求按贷款利率计算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际须还20余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益×船务有限公司因与原告恒×染厂有限公司发生运输合同纠纷,于1999年6月4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法院于6月7日裁定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并于同日执行了上述裁定。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须向被告支付船期损失350400及其利息和偿付运费滞纳金14000元。原告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告须赔偿被告船期损失175200元及利息,以及运费滞纳金14000元。同时,一审案件受理费81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12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执行费2000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10372元。二审判决后,原告已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将欠款214811元、申请执行费1074元,共计215885元汇入法院帐户,原告被冻结的40万元存款于2001年9月20日被解除冻结。法院执行庭已通知原告交纳解冻的执行费1000元。
法院:财产保全价值过高造成损失须赔
法院认为,该案是典型的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依照法律,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实现,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应与被申请人实际应向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当,如果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过高,由此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被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根据该案的终审判决和执行通知书,本案原告实际应向被告支付215885元,被告请求保全的原告银行存款数额高于原告实际应承担的数额,超出的数额184115元。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企业正常运作时必需的,当其流动资金短缺或周转困难时,企业通常会向银行贷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冻结期间超额冻结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主张合理,应予以支持。但上述存款在冻结期间,银行仍会照常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因此该部分利息应被扣除。原告实际履行了另案的终审判决后,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原告存款的冻结,发生实际执行费1000元。但即使被告申请诉前保全的财产价值没有超额,上述解冻的执行费也会正常发生,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这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于是,法院判决益×船务有限公司赔偿恒×染厂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造成的经济损失21111.49元。
[链接]:巧用财产保全维护合法权益
当事人打官司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人民法院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彻底执行有着重要作用。正因为财产保全制度对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此重要,因此,当你选择了以诉讼来解决纠纷时,一定要巧妙运用财产保全手段。笔者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了一些有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做法,为你的诉讼提供指南:一、弄清对方当事人及其财产情况。在决定到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穷尽一切合法的办法,掌握对方当事人及其财产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不打无把握之仗。二、把握好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机。财产保全申请一般应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这样可以避免惊动对方而使其有机会转移、隐藏财产。另外,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诉讼材料,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便法院在申请人起诉前就将对方的财产进行控制。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一经实施,申请人就必须在15日的法定期限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要齐全、明白。申请财产保全应采用书面形式,须写明请求保全的财物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需要保全的原因,情况紧急的,还应特别注明。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者,必须提供财产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要求提供担保。因此为了使财产保全申请能被法院接受并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不致因此错过良机,申请人应该将有关申请书、担保书(包括担保财产的权属证书)等材料准备齐全,请求事项明确。四、申请人应主动积极地配合法院。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接受后,申请人应当将自己所知道对方的全部情况告诉法官,包括财产的情况以及如何查找财产,或者有关财产的线索。这样,可以让法官迅速决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并组织执行力量。另外,为使财产保全顺利完成,法院多数时候还需要找到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还应主动告诉法官对方的下落及如何查找,是企业单位的,应告知企业单位的情况。(记者 张伟湘 通讯员 黄义涛)(晓健/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