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税法存在两大曲解,广州地税局提醒:税法有疑问就得问清楚
本报讯记者 黄宙辉 通讯员 韦凡报道:由于对税法了解不够深入细致,一些企业“想当然”地理解税法,以至于曲解税法的真实内容,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广州市地税局特别提醒,目前市地税局已经为广州市纳税人建立了一整套咨询服务体系,纳税人如果对税法的理解存在疑问,不能自己“想当然”,一定要咨询相关部门,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
失。
免税不等于免费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对某知名大型跨国保险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对该企业2001-2003年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的18亿元营业收入,按0.9‰的费率,责令其补缴了160余万元的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防费)。据广州市地税局介绍,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保险企业个别险种的保费收入和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费收入可享受一定的营业税减免优惠。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一些企业想当然地认为,享受营业税减免的收入同样不用缴纳堤防费,因此对这部分收入没有申报缴费。其实免税并不等于免费。堤防费的征收范围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经营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企业,其缴交依据是企业计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不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不征堤围防护费。广州地税局对此分析,上例企业之所以会少缴堤防费,是因为混淆了“免征流转税”和“不征流转税”这二个不同的概念。“免征”是指其收入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但享受免税照顾;而“不征”是指其收入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流转税。因此,在计缴堤防费时,如果营业(销售)收入是享受流转税减免的,其堤防费还是要缴交;但如果营业(销售)收入是政策规定不征收流转税的,则同样也不征收堤防费。
延期申报≠延期纳税
在经济生活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办理延期申报申请,但不少人却误以为办理了延期申报申请,就等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广州市地税局指出: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缴纳税款。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以上规定,批准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只是税务机关同意延缓进行当期的纳税申报,但应比照上期税款缴纳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晓健/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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