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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点评霸王条款“非买勿动”榜上有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10:35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 胡晶)昨天记者从吉林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商家自我规定“贵重物品非买勿动”等条款被点评为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一打折商品 不退不换

  案例:长春市民吴先生花100元钱买了双原价168元的打折皮鞋,可是刚穿10天,鞋面就断裂了,而商场以发票上加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字样为由,拒绝了吴先生退货的要求。

  点评:根据《消法》第22条规定,商家如果事先未标明质量有缺陷的产品,应按正品对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应该履行“三包”责任。霸王条款二贵重商品非买勿动

  案例:德惠市民刘先生在某商场看中一瓶7000多元的名酒,要求取出来看看时,服务人员却以“贵重商品,非买勿动”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点评:这一条款严重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违反了《消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霸王条款三无偿服务如发生意外概不负责

  案例:日前,长春市民常女士在某商场的儿童游乐场所看到这样一条告示:“本设施为无偿服务,如发生意外,本商场概不负责。”而事实是这样的吗?

  点评:无偿服务不是免责的借口,商场有义务提醒消费者如何保证安全,但不能据此可以“概不负责”。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如因接受无偿服务而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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