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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股票简称:苏泊尔

  股票代码: 002032

  注册地址: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签署日期: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前 言

  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第32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第4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本说明书的目的旨在帮助投资者能够迅速、全面了解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内容和程序、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除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外,不会委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其相关文件作出解释或说明。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的含义如下:

  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公司的前身为浙江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与包装公司合计出资1,000万元,1998年7月17日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00年9月30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0]24号文批准,同意浙江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以截至2000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6,000万元为基准,按1:1比例折成发起人股6,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变更设立股份公司。2000年11月10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的发起人包括2家法人单位和7名自然人股东,其中法人单位为:集团公司与包装公司;自然人股东为:苏增福、苏显泽、曾林福、黄显情、黄墩清、苏艳、廖亮。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20号文核准,公司于2004年8月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00万股,发行价格为12.21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4]83号文批准,公司3,400万股A股股票于2004年8月17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2005年5月13日,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13,5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派现金2元人民币。该分红派息方案已于2005年6月22日实施,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7,602万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显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现代厨房用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小型家电炊具的制造与批发和零售;公司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根据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35,867.80万元,净资产为66,688.22万元;公司200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00,510.04万元,净利润为6,314.88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327.08万元,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为9.47%。

  二、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控股股东

  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8,005.4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5.48%。集团公司创办于1994年5月,当时名称为浙江苏泊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1996年4月,浙江苏泊尔有限公司根据国发[1995]17号《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进行规范重新登记。1998年1月22日,浙江苏泊尔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组建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1,360万元。1998年6月3日,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计经企[1998]576号《关于建立苏泊尔集团的批复》同意设立苏泊尔集团。1998年6月10日,经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苏泊尔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11,360万元。1999年9月,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变更公司名称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并在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2001年12月,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5,000万元。公司现有自然人股股东32人和法人股股东1名,法定代表人为苏增福。

  在公司发行上市并完成对集团公司的一系列资产收购后,集团公司本部并无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只作为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机构存在。目前集团公司本部拥有的主要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及固定资产,其中固定资产主要为集团公司总部房屋、公寓楼等房产,各类管理设备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苏增福。

  (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1.台州丹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是苏泊尔的非流通股股东之一,持有公司147.6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4%。

  包装公司前身为台州苏泊尔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系由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和玉环县东港贸易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集团公司出资450万元,占90%;玉环县东港贸易公司出资50万元,占10%。包装公司主营业务为纸箱、彩盒、印刷品的生产、销售。2005年1月5日,包装公司股东会同意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和玉环县东港贸易公司将各自所持有台州苏泊尔包装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自然人陈珊珊、高殿一、林有志、宋清明、林盛,公司名称变更为“台州丹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殿一。2005年1月17日,台州丹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注册号为3310211000329的营业执照。

  2.苏增福:男,集团公司创始人,苏泊尔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3,383.8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22%。

  3.苏显泽:男,持有苏泊尔338.7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2%。

  4.黄墩清:男,持有苏泊尔313.7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8%。

  5.黄显情:男,持有苏泊尔264.9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1%。

  6.曾林福:男,持有苏泊尔242.5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8%。

  7.廖亮:男,持有苏泊尔242.5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8%。

  8.苏艳:女,持有苏泊尔242.5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8%。

  (三) 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截至2005年6月29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四) 非流通股股东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苏增福,除其自身持有本公司19.22%的股份外,通过集团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25.52%,合计持有本公司42.86%的股份,苏增福与苏显泽是父子关系,与苏艳是父女关系,曾林福与黄墩清是岳父与女婿关系。

  三、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停牌前的最后交易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截至2005年6月17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2005年6月17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四、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人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截至2005年6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苏泊尔集团的关联人苏增福(持有苏泊尔集团51.98%的股权)、玉环县压力锅厂(持有苏泊尔集团7.08%的股权)、苏显泽(持有苏泊尔集团5.20%的股权)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2005年6月17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设计原则

  1.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充分协商,兼顾各类股东的利益;

  2.尊重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平衡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制定分步上市措施,实施独立董事征求投票权、股东大会召开催告程序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稳定;

  5.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符合全体股东长远利益;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基本思路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思路为:在征得公司各类股东同意的基础上,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对价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获得在交易所流通的权利。

  (三)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公司流通股股东除公司章程规定权利外,就审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有以下特别权利:

  (1)可以现场投票或委托公司独立董事或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代表投票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2.义务

  公司流通股股东除公司章程规定义务外,还需特别注意,一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无论股东是否出席股东会或出席股东大会但反对股权分置改革,均须无条件接受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1.支付方式

  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5股,支付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均保持不变;

  2.支付对象

  2005年7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

  3.支付总数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总数为15,470,000股;

  4.获付比例

  公司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获付3.5股;

  5.股权登记日

  2005年7月15日;

  6.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苏泊尔第一大股东苏泊尔集团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36个月届满后,12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苏泊尔股票的价格不低于9.39元(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24个月内其持有苏泊尔股份占苏泊尔现有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30%。苏泊尔集团同时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若苏泊尔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等情形而无法向流通股支付对价股份的情况,苏泊尔集团将代其支付因质押、冻结而无法支付给流通股的对价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增福和公司股东、董事长苏显泽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36个月届满后,12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苏泊尔股票的价格不低于9.39元(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苏泊尔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五)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以2005年6月29日公司股本结构为基础,原有非流通股股东实施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支付的对价以及支付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六)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原有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全部获得流通权,并可按照其承诺的条件分步进入市场流通,其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下降了8.79个百分点到66.10%,权益下降的比例为11.74%;原有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提高了8.79个百分点到33.90%,权益提高的比例为35%。

  (七)方案实施后公司可上市的或存在限制流通股份变化情况

  由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对于获得流通权股份的分步上市流通做出了承诺,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可上市的或存在限制的流通股份将逐渐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以上表格系基于公司股本在此期间不发生变动的假设所编制的,未来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则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八)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程序

  1.聘请保荐机构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保荐意见、独立董事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意见;

  2.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作出决议后,公开披露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决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具体方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3.自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公司股票停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4.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原流通股股东取得原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并可上市流通;同时,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获得流通权。

  (九)本方案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系列措施

  本方案在设计、表决、实施等不同阶段采取了多种措施,形成有机的体系来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具体如下:

  1.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便利的条件。主要采取了通过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和延长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并不少于3次的催告通知。

  2.赋予流通股股东对方案的单独否定权。本方案获得批准不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为通过,流通股股东可以独立否决该方案。

  3.对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获得流通权的股份设定了交易的限制条件。

  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制定依据

  1.基本观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的确定基于以下基本观点:

  (1)流通股单独流通、非流通股暂不流通是中国股票市场的一种政策性安排,即所谓股权分置;

  (2)政策性的股权分置状态导致流通股股东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流通存在一种预期,从而使股票发行时的市盈率倍数超出完全市场发行的市盈率倍数,即流通股股东在股票发行时为单独获得流通权付出了溢价,即所谓流通权价值;

  (3)以完全市场经验市盈率作为公司发行股票时合理市盈率的标准,可以得出公司发行股票时的超额市盈率倍数,此超额市盈率倍数可以作为计算流通权价值的参考;

  (4)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要获得其所持股票的流通权,这将打破流通股股东的稳定预期,从而影响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价值,理论上流通权价值将归于零,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必须为此支付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流通权价值的对价。

  2.对价的计算过程

  (1)流通权的价值计算公式

  每股流通权的价值=发行时超额市盈率的倍数×公司每股税后利润

  (2)超额市盈率的估算

  参考完全市场经验数据,公司可以获得12倍市盈率的发行定价,在公司股票发行时,市场处于一个股权分置的状态,实际发行市盈率为16.19倍,因此,可以估算出用来计算公司流通股流通权价值的超额市盈率倍数约为4.19倍。

  (3)流通权价值的计算

  流通权的总价值=超额市盈率的倍数×发行时每股税后利润×流通股股数

  =4.19×0.58×4420万

  =10741.48万元

  (4)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流通股股数

  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流通股股数=流通权的总价值÷股票价格

  以2005年6月22日为计算参考日,以该日公司股票除权后价格8.7元静态计算,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流通股股数为10741.48万÷8.7=1234.65万股。

  (5)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对价支付比例

  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支付对价比例

  =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流通股股数÷现有流通股股数

  =1234.65万÷4420万

  =0.279

  即每10股流通股获得2.79股的对价。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3.5股作为对价,这一支付比例高于苏泊尔流通权价值所对应的对价比例。

  七、其他应当说明或提请投资者关注的事项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事项尚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不少于三次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将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关于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权利、时间、条件、方式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我国股权分置问题的创新和试点,在尚处于初级阶段和发展当中的我国证券市场,该等事项蕴含一定的市场不确定风险,存在股票价格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方可实施,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审慎判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投资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制度建设,国内和国际都没有任何经验和过往案例可供投资者借鉴,因此,市场反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避免市场受改革的冲击过大,苏泊尔非流通股股东对获得流通权股份的分步上市出具了与《试点通知》要求相比更加严格的承诺,即:

  苏泊尔第一大股东苏泊尔集团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36个月届满后,12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苏泊尔股票的价格不低于9.39元(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24个月内其持有苏泊尔股份占苏泊尔现有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30%。苏泊尔集团同时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若苏泊尔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等情形而无法向流通股支付对价股份的情况,苏泊尔集团将代其支付因质押、冻结而无法支付给流通股的对价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增福和公司股东、董事长苏显泽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36个月届满后,12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苏泊尔股票的价格不低于9.39元(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苏泊尔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九、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与未来发展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现象,在一个尚未完全市场化的股票市场中,造成了股东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等,影响了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合理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能够有效降低流通股股东的持有成本,使股东具有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有利于公司形成一个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

  在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上,股价是公司经营业绩与成长性的客观反映和折射。公司全体股东均能分享公司股价上涨而带来的巨大利益,这也成为公司股东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的原始利益驱动所在。在我国,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非流通股股东无法通过公司股票上涨获得收益,也不直接承受由于股价下跌所带来的损失,由此必然导致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发生背离。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行,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价值取向将趋于一致,公司的股价将成为公司股东价值评判的主要标准。

  (二)有利于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

  股权结构是整个公司治理制度的产权基础,影响公司治理的成本和效率,亦影响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程度,进而影响公司价值。在一个统一的价值标准下,公司价值的变化将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的实现,必然促进上市公司股东关注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具体而言,这种统一价值标准的形成,一方面将促进非流通股股东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关注上市公司利润的提高、财务指标的改善,并从股票价格上涨中获取更大的收益;另一方面将使大股东有较大的利益驱动去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对公司经营者形成良好的外部约束机制。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苏泊尔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将使苏泊尔股东之间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助于形成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有助于公司采用符合国际资本市场惯例的方式进行存量资源整合,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公司股权制度将更加科学,有助于形成内部、外部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将更加合理,从而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十、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保荐意见,其结论如下:

  “本保荐机构在认真审阅了苏泊尔提供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文件后认为: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自愿”原则,支付的对价合理。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试点通知》和《第二批试点通知》的有关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十一、保荐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截至2005年6月17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未持有公司的股份,在2005年6月17日之前6个月内均未有买卖公司流通股份的行为。

  十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及苏泊尔《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出具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真审阅了《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认为该方案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该方案的顺利实施将彻底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使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方案表决和实施过程中,将采取多种措施更好地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方案的表决采用各类股东分类表决的方式,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并实施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操作程序,有效地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独立董事卢建平作为征集人,向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东征集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十三、律师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律师机构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

  “苏泊尔之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符合《通知》、《第二批试点通知》和《操作指引》的要求,苏泊尔具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与条件,且已经按照《通知》、《第二批试点通知》和《操作指引》的要求履行了目前所必需批准的程序。苏泊尔之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待苏泊尔股东大会批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实施。涉及苏泊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独立董事征集流通股东投票权的程序与内容合法、有效。”

  十四、本次改革的相关当事人

  (一)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注册地址: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 叶继德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滨安路501号

  邮政编码:310052

  电话: (0571)86858778

  传真: (0571)86858678

  (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保荐代表人:刘兴华、郭晓光、胡华勇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5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65695

  传真:(021)68865179

  (三)律师: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 沈田丰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310号五矿大厦503室

  经办律师:张立民、颜华荣

  联系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310号五矿大厦503室

  邮政编码:310023

  电话: (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十五、备查文件、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一)备查文件

  1.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

  2.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声明与承诺

  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4.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5.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

  6.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章程

  (二)查阅地点

  单位名称: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叶继德、廖莉华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滨安路501号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电话:(0571)86858778

  联系传真:(0571)86858678

  (三)查阅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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