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部委专题--商务部 > 正文
 

乌中小企业税收新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12:47 商务部网站

  根据乌兹别克总统颁布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措施”的总统令,从今年7月1日起,除对采购企业、供销企业、中介公司、根据与国家各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提供服务的企业和组织还继续实行“统一税”外,其他各类中小企业均实行“统一税赋”,即将原来需要单独缴纳的统一税、养老基金、国家公路基金和中小学教育基金合并为一个税种,其税率为13%。对于生产含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其纳税基数仅限于其交纳的消费税部分。

  根据总统令,对新组建的中小企业,可以缓交“统一税赋”一年,但优惠期结束后,企业应将所欠税款全部补齐。(信息来源:驻乌兹别克经商参处子站)

  文章类型: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疯狂青蛙
疯狂青蛙疯狂无限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