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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不是“大箩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11:31 上海证券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口袋’很大","太简单了"。

    其实,《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完全来源于宪法。新修订的《宪
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说,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做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完全应该的,那么作为宪法的下位法的物权法仍然"照抄照搬"宪法的说法,就有些不妥了。因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箩筐未免太大了。

    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政府重大工程等一系列城建项目所引起的"拆迁风"风靡一时。在由城市拆迁引起的纠纷中,普遍存在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的现象,使被拆迁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在"公共利益"拆迁的政策筐里,"旧城改造"更是一个无底洞,它成为许多拆迁户的噩梦。有的不许拆迁户回迁,大多数居民被安置到城市郊区,有的建设高标准住宅或者豪华别墅,虽然允许拆迁户回迁,但由于补偿标准低,拆迁户承担不起回迁的住房差价。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现象,不仅仅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也引发极大社会矛盾,同时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城乡开发建设都是在"公共利益"的旗号下进行的,传统观念认为,对于公共利益只应无条件予以服从,这种观念在计划经济时代是畅行无阻的,但在人们的利益形态和利益观念已经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继续沿用过去的思维和体制不仅是有害的,也是危险的。而且,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含义模糊不清,达成一致的过程也是复杂的,片面以公共利益去剥夺、挤占甚至代替个人利益必然会引发新的矛盾。

    面对目前存在的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现象,法律有义务科学地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范围和法定程序,通过对宪法原则的细化来体现法律的权威,同时要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财产之间建立一个充分协调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制止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人财产现象的不断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护根本大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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