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各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部资格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强化资格预审工作,并邀请有关单位参与行政监督。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和以往业绩信誉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延长资格初审和专家审查工作时间,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是改进评标办法。今后,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均提倡采用
合理低价法。评标阶段不再对投标人的技术、管理、财务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进行打分,重点是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三是完善招投标体制,规范招标人行为。对经营性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对公路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单位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选择要逐步采用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公路工程代理资质且为独立法人;对公路大、中修等养护工程要按照交通部市场准入规定,逐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养护队伍。
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投标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中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对转借资质现象或进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的,项目业主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对串通投标、围标、抢标或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一经查实,中标无效,取消其在我省一至三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山西省政府网 (信息来源:山西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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