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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收购将有法可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12:49 北京青年报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了国企高管以低价收购等手段进行财产转让,造成国资流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重要法律中就国企高管收购做明确规范,是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后,我国对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行规范的又一重大举措。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说:“国有和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权威人士26日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物权法作为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要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上述条款的增加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去年年底前后,伊犁股份董事长郑俊怀利用信托违规搞MBO东窗事发,集中暴露出国有企业MBO中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自卖自买、暗箱操作、虚假评估、风险转嫁。近几年,在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由于“内部人操纵”、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出现了管理层自卖自买等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现象。

  作者: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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