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8日电2005年6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为了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2001年下发了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个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机关的移送工作。
朱孝清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的这一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在征求20多家行政执
法机关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在刑事执法中的移送规定征求意见稿。
这个征求意见稿打算在近日公布意见,在下半年适当的时候下发。这个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一律将行政处罚书抄送给同级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同时,还要将案件同时移送给同级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的要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要求。
第二,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容。比如在互相配合方面,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重大复杂、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当中,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介入。在互相制约方面,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三,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的规定,进行监督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发现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或者干预执法、阻挠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违纪、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贯彻了依靠群众的原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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