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证券交易中介机构规范的新变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11:48 上海证券报

    "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的提法,尽管在证券市场各方参与者中间经常使用,但并不是《证券法》上的概念。现行《证券法》中只出现过"社会中介机构",虽然没有明确解释,但通常理解为它主要是指根据证券法律的规定有可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两类市场主体即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修订草案把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纳入了"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之中,这就造成了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出现部分重迭的情况。我们认为,无论是从有关主体的性质还是就其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证券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和"证券交易
服务机构"的区别没有太大的价值,与其勉强做划分,还不如在统一的"证券交易中介机构"概念下对它们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事实上,通常人们所说的"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其范围就包括了各种"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而且,如果单从这一概念自身的内涵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可以被认为是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的一种。只不过当前我国的证交所地位比较特殊,更多地是以监管主体而非市场主体的身份出现,因而把它单列出来更加合适一些。

    关于"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现行《证券法》第八章仅规定为"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草案改成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现行《证券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草案则要求"从事证券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证券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草案修改为"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草案还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造成的损害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所出具、制作的文件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或者所出具、制作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没收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草案的规定有三个新的特点:一是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种类有所增加,从两类增加到五类,新增的是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原来的"资信评估机构"则改成了"资信评级机构"。事实上,如果不是目前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已经不再有特别的资格要求,草案很可能也会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列为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当然,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这样,草案的规定有可能造成的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时各自权利义务存在不必要的差异。二是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界定由主体标准转向了行为标准,不再要求其是"专业的"机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而是强调只要上述五类机构中存在"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它们就属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之列,其证券业务活动需要受到法律有关规定的调整,而证券业务之外的其它活动则不属于证券法律的调整范围。三是对有权作出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也作了相应的修改,由证监会一部门即可自行作出,改为需要由其与"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批准;有关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也从授权证监会一部门制定,改为需要由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这是因为这五类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也都有各自的主管部门,当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不再被要求专门从事证券业务之后,其业务范围可能远远超出证券类别,不能只由证监会一家负责监管。草案将现行《证券法》第167条关于证监会监管职责的规定中的第三项修改为"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就是将证监会对有关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限制在证券业务活动中。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头文字D》
网络窜红女名人
2005年高考
安徽甲肝疫苗事件
中海油购石油公司
理性购车完全手册
百对网友新婚靓照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秦腔》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