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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收购将立规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11: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国企高管以低价收购等手段进行财产转让造成国资流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重要法律中就国企高管收购做明确规范。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说“国有和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集体财产流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它使国企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了法律规范。

  (孟娜 赵磊)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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