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近日撰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国库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条例》不仅规定了人民银行办理国库业务,还赋予了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的职能。
文章介绍到,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中国国库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条例》的颁布,对统一
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章指出,《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各级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预算资金收支办理和国家国库库款支配权相分离的国家预算资金管理体制。这不仅是对委托制国库管理体制的深化和完善,也指导着我国国库理论的建立,指明了中国国库实践的方向。
人民银行负责国家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在中国的支付清算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可以方便、灵活、快捷、高效地实现预算收入缴纳和库款支拨;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没有商业性风险,有利于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作为银行,具有完备的会计、核算、审计监察制度,有利于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在监督各级财政收支执行中可不受或较少受到来自外部因素的影响。
《市场报》 (2005年06月28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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