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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挪用代销商品货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10:4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奇)零售商应当保证代销商品的货款专户存储,并不得挪作他用;零售商提出解除合同,其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也应按比例退还……昨日,市商务局、工商局新近草拟的《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和《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结束了为期一周的意见征求。

  “这两个政策出台的十分必要,长期以来供应商与零售商在一个十分不平等的条件下竞
争,十分不公平。”一位网友在意见征求网站上留言表示,这样的情况如不改观,零售市场将面临崩盘的危险。在10多条网友留言中,意见最大的也就是零售商规定的种种“霸王”约定。

  据了解,这两份示范合同文本内容主要包括,界定代销与购销的区别、明晰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代理人的权限,明确商品价格的确定方式,确定订单的形式及效力,细化交货、验收及退换货流程,规范对账及结算等问题。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示范文本在促进供零双方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零售商依靠占用供货商货款“危险扩张”的势头。

  事实上,在北京众多的商品零售业进货交易活动中,零售商凭借强势地位,强迫供货商签订含有大量不平等条款的格式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零售商又通过设置障碍拖欠货款、不合理降低返款比例、随意单方变更合同等方式,损害供货商的合法权益。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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