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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直解制度性缺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10:43 中国经济时报

  我国资本市场成效显著

  记者唐福勇6月27日北京报道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股权分置在诸多方面制约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这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制度性缺陷。

  其一是扭曲证券市场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包含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三分之二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三分之二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客观上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和定价机制扭曲。上述因素使得股票定价相对公司的内在价值偏高。

  其二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相互交织。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大股东不关心上市公司股价,流通股股东“用脚投票”形不成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约束,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分置”。

  其三不利于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和保值增值。以国有股份为主的非流通股转让市场是一个参与者有限的协议定价市场,交易机制不透明,价格发现不充分,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和估值水平,不利于国有资产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其四不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

  其五制约着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

  尚福林表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本质上是实现机制上的转换,即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制度差异,而不是解决包括国有股在内的非流通股减持变现问题。现有的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后是不是实际进入流通,不仅取决于股东的策略选择,而且要受到相关制度的约束。一是取决于国有经济布局的整体战略安排。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股仍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有流通变现的可能,“全流通”并不是全卖掉。二是取决于控股股东的控股要求,即使不存在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限制,大股东出于公司控制权的考虑,也会长期持有大量股份。“全流通”后国家对重要企业仍需要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三是大股东实际减持股份时,还要按照《证券法》和有关规定逐步减持,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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