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收购”有重要法律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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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10:32 证券时报 | ||||||||
国企高管以低价收购等手段进行财产转让,造成国资流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电 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国企高管以低价收购等手段进行财产转让,造成国资流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重要法律中就国企高管收购做出明确规范。
此间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中加入国企高管收购的相关条款,是将规范国企高管收购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这是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之后,我国对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行规范的又一重大举措。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说,“国有和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权威人士接受采访时说,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目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而增加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近几年,在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由于“内部人操纵”、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出现了管理层自卖自买,暗箱操作,人为压低转让价格,隐瞒或转移资产,违规融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家说,在物权法草案中对国企高管收购进行规范是一件具有积极影响的事件,它使国企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了法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