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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知新)应为善举者开特别通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09:5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过去对捐赠款物的一些政策做法成为人为障碍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十分热心参与慈善活动,但有一个问题却令他们无法理解,那就是捐出的款物居然还要纳税。这一度成为企业捐赠的障碍。

  “慈善”企业家的尴尬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在“优惠措施”中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而“优惠”的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本来,企业捐赠完全是一种公益活动,体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企业回报社会的大好事,但是,由于这些法规的规定,使企业在做好事的同时却需要承担更多的负担。

  给捐赠者多些“自豪感”

  在调查中国富翁(主要是民营企业家)的捐赠情况时发现,在民营企业捐助名单中,竟然有相当多的企业是不允许曝光的。也就是说,在慈善总会收到的民营企业捐款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要求不对外透露其捐款的事实以及数额。这个数字甚至占据了捐助者的半数以上。而在国外,善款可以免税。据了解,在1998年,美国豁免税收减免的慈善公益机构掌握的资金总额为6214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9%,而中国,该比例不到0.1%。同样的慈善捐赠,在国外,企业家们为自己能够向慈善机构捐献巨款而自豪;而国内的企业家们却十分“低调”。两种对比,勾勒出中国慈善事业的悲哀。不过可以宽慰的是,现在这一情况已有所改变,如一些向慈善基金会捐赠的款项已被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等等。(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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