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交法》推翻保险公司传统的以责赔偿的首例终审判决。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刘先生“第三者险”赔偿金10万元及修理费、检测费575元。
原告刘先生的代理人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陈楠律师称,在新《交法》和《保险法》两者发生冲突时,法院最终适用了新《交法》作出判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只要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都由保险公司买单。
2003年11月12日,原告刘先生的小客车在被告的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03年11月13日至2004年11月12日。后来,刘先生的司机周某驾该车与骑自行车人高某发生碰撞。2004年9月29日,在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刘先生与高某的代理人协议由刘先生一次性赔偿高某12万元。
事后,投保车辆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后,刘先生自己支付了修车费1127.43元和检测费25元。后来,双方还是在理赔问题上发生纠纷,刘先生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险10万元内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其修车及检测费1152.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应当按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因三者险条款与新《交法》76条规定不符,故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先生三者险赔偿金10万元。
《市场报》 (2005年06月28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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