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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非标意见等有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05: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截止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连续三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对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上字[2005]11号)。根据该决定,公司股票(种类:A股;股票简称:*ST信联;证券代码:600899)自2005年1月31日起暂停上
市。现就暂停上市期间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目前情况

  1、2004年度,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对其所涉及事项解决情况如下:

  关于审计报告说明段所涉及事项:由于公司目前未能完全解决债务纠纷,武汉迅宏99%的股权仍被法院冻结,该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难以完成,导致该事项未能得到解决。

  关于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暂停上市这段时期,公司尚未形成实质性重组方案,存在的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仍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2、重组工作存在一定困难,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截止目前,公司重组工作暂无实质性进展。目前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未得到实质性改善。

  二、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盈利的,可以在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六)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并经核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恢复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七)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八)法院在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九)因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毕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或者实施前述方案后仍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十)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十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

  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公司有关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7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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