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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05: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

  二、凡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5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5年半年度业绩,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公布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5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1日起对其股票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将自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五、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2.在半年度拟定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公司规则》(2004年修订)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七、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追溯调整的有关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半年度报告同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八、上市公司在2005年半年度结束后发现半年度净利润为负,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含50%)的情形,但未在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或者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修正。

  九、上市公司预计2005年1至9月份净利润可能为负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含50%)的情形,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业绩预告。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1-9月份每股收益在0-0.04元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十、如果在半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出现半年度业绩数据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指标。如果有关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向其报告半年度业绩概况,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先行披露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十一、上市公司在按照《半年报准则》第二十一条披露公司基本情况时,应当增加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披露《半年报准则》附件2.1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和半年度报告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增加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中增加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和持股数量,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披露《半年报准则》附件3.2的。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5.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表格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可行性的最新变化和下一步的投资计划,并在半年度报告摘要中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披露《半年报准则》附件5.8.1和5.8.2的。对于已建成投产的募集资金项目,上市公司也应持续披露其效益情况。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6.1.1和6.1.2中增加披露收购或置入资产、出售或置出资产所涉及的产权过户和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十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部分,增加披露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和违规担保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况、执行前述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6.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表格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并按照附件4的格式披露《半年报准则》附件6.2的。

  十七、上市公司在按照《半年报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要求披露“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时,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10.2.10和10.2.11条界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披露。

  十八、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部分增加披露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安排和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九、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部分增加披露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及其他董事按照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按照附件5的格式在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增加披露表格6.6“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的。

  二十、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长签名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2.半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见本所网站www.szse.com.cn上的“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

  3.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注)原件或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

  5.有关监事会决议(如有);

  6.独立董事对公司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7.载有2005年半年度报告PDF文件、WORD文件、财务数据的存储介质(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1.2版”生成报送盘);

  8.董事会关于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9.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于公布半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并于当天交易结束后,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公布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上市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外,还可以在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上市公司可以派专人报送上述文件,也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远程上传和发送传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送(下称“非专人报送”)。采用非专人报送方式时,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二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刊登半年度报告补充或更正公告。

  二十二、本次半年度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报盘数据的准确性)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附件2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关联关系的认定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的规定,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附件3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8.2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附件4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附件5

  6.6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适用 不适用(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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