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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11:06 商务部网站

  河北省为鼓励本地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制定下发了《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改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将原来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该办法还下放了项目的核准权限。国家核准限额由原来的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改为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使用外汇类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限额以下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同时,简化了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企业不再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提供“项目
申请报告”。另外,河北省规定不论所有制、不分资金来源、投资形式和方式,对所有境外投资包括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以股权、债权形式投资的项目也需要按本办法进行核准。以自然人身份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该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新的项目核准办法还对项目的申请报告内容作了规定。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该办法规定项目的核准程序为:1、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审核后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扩权县的项目可直接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2、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3、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事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和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符合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河北省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河北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境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的均可作为项目的核准条件提出申请。同时,该办法规定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是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的依据,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须取得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工业准文件。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自核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应向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准予延续文件。

  该办法还对项目的监督作出规定。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信息来源:河北商务编辑部

  (信息来源:河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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