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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问责难抵制度缺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10:03 经济参考报

  银行的大要案越多,人们对银行的责难就愈加强烈。“责”谁?是责那些行长还是分行长们?如果责人能解决“堵”的问题,建制度方可长治久安。经济学家巴曙松曾经提出制度问责,如果银行的案子仅只是偶然,就不会如此频发,接连不断有大案要案发生,就说明是制度出现了问题。

  建行5月23日发布了《关于追究案件发生机构及其上级机构领导人员责任的规定》,首
次明确了银行领导人应负的责任——建行领导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引咎辞职:辖内发生多起案件或重大违规问题;涉及金额巨大或损失严重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的等等,并处理了几名违规行长。紧接着,中行也宣布有20名二级分行的行长“下课”。

  而实际上,上述处理仅仅追究了连带责任,并没有从根子上解决制度缺陷。在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如此),官本位的行政体制是银行管理者主要来源,行长们本身的身份、任期、工作性质等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对于银行必须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其制度本身就有极大的制度冲撞。

  我们回顾近期曝光的银行大案时不难发现,很多时候主要是因为一些行长长期个人说了算,不少放贷只要行长一人同意就行。在这种体制下,不管什么样的内控制度都会有疏漏。笔者曾经接触过银行业,所到之处无论是基层支行和分行都有一大厚本各种管理制度。有人说,我国金融业不缺乏内控和监管的规章制度,只是在执行过程中,明规则要么成了潜规则,要么成了领导说了算。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世界银行的经验:世行每年经手上万亿美元的资金,但成立几十年来还没有发生过一件大的腐败案,关键在于制度的约束,制度绝不给某个人说了算的权力。

  最近经济界人士已经注意到,要从制度上解决银行的腐败和漏洞,必须按照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去做,譬如建立一个合格的、有执行能力的董事会;譬如银行管理人员的选拔程序是以行政官员为导向还是以绩效考核为导向;譬如规范董事会产生的程序;譬如对董事会的监控等等。

  总之,要想让“问责制”能够持续有效,银行的制度问题不可回避。(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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