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三审强化企业主管人员管理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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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10:01 上海证券报 | ||||||||
物权法草案昨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强化了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财产的管理责任,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昨天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法律委和法工委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突出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急需规范的现实问题;二是对一些重大问题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统一等作出规定;三是内容的表述尽可能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根据委员的建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删去了关于典权和让与担保两章的内容,原因是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目前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动产的业务。另外,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此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的第一条即立法宗旨修改为"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同时增加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物权法草案完善了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规定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此外草案还规定,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