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浩
“三”,在中国似乎是个相当神奇且特殊的数字,大家都喜欢用。在小时候听的故事里,就有许多“经过三日三夜”的扑朔迷离;上学校了,老师经常会严肃的告诉你:“事不过三”;现在上班了,又发现规章制度以及领导的要求里,居然也会有那么多的“三次为限”。
据6月22日的《人民日报·华东新闻》报道:江苏沛县出台规定对公款吃喝者,发现1次在媒体予以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处罚金1000元/人;发现两次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金2000元/人;发现3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免职或待岗处理。
又是“事不过三”、“三次为限”吧,类似的事例简单是太多了。那么,“三”代表着什么?她为什何如此神奇呢?笔者对此并未三思,因为“三”很含糊,它并不是个准确的限定,缺乏科学性,这是一目了然的。
大家都知道,量变导致质变。那么,同一行为要重复多少次才能让行为产生质变呢?这恐怕谁也算不出来吧。如果说到第三次公款吃喝时行为就变性质了,变成了变被开除的行为。那么,北京那位在同一地点被处罚百次以上的司机,他的交通违章行为什么一直就不变性呢?很简单,以几次为限才算合理,这本身就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三次可以,那二次、四次为什么就不可以呢?按理说同样也是可行的。毫无疑问,以几次为限完全就是凭主观作出的判断,而人们之所以喜欢选择“三”,无非一直就这样做,成了习惯而已罢了。
“事不过三”、“三次为限”,其实也不是什么好的习惯,可以说是种陋习!因为它只看重行为的次数,却忽视了最为重要的,即对行为性质的定性与区分,忽视了各种各样具体的情况。比如说,公款吃喝是一种违纪行为,这种行为性质严重到什么程度,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罚,是应当以吃喝数量、社会影响等众多因素来衡量的。张三一次公款吃喝成千上万,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群众反响强烈,却要等凑足三次才开除;李四偶尔小吃小喝,搞了三次,他能补回公款且态度较好,然而却要被逐出家门,这难道会是合理且能服众的处罚方法吗?
在法治的社会中,科学的对行为进行定性、科学的规范行为,就是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行为是社会关系的主要构成元素,因为有行为的存在,人们才受到包括法律、规章、纪律等规范的约束与支配。从规范本身来看,无非是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同时,为了确保不同规范功能和目标的实现,必须对不同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定性,并依据行为性质的不同,表达不同的态度,最后以明确的方式予以调整。如果是法律所规范的,那么就要对某一具体行为先作出法律定性,再表明法律态度,最后依法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见,行为的次数或许能够影响法律后果,但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行为的性质本身。
“三”的确神奇,恰是因为它本身就一种没有科学依据,不严谨、不严肃的标准。在现实社会之中,往往也正因为有着一次、两次的宽容,才导致了法律标准适用的一次次反复落空。因此,建设法治社会,我们不能让“三”再神奇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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