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关于“创业转债”2005年付息事宜
1.“创业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4年7月1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为第一年2.34%;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23.4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30日;
4.除息日为2005年7月1日;
5.兑息日为2005年7月7日。
二、关于“创业转债”转股事宜
1.转债代码:110874转债简称:创业转债
2.转股代码:190874转股简称:创业转股
3.转股价格:7.70元/股
4.转股起止日: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5.转股部分上市交易日:申请转股(T日),交割确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1日,即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一、关于“创业转债”2005年付息事宜
本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创业转债”至2005年7月1日止满一年,根据本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应付利息
按照本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发行的“创业转债”从2004年7月1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一年年息1.7%,同时规定如果第一个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一年票面利率将调整为该付息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65%,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12月2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调整为3.60%,所以,本可转债票面年利率由原定的第一年1.7%调整为2.34%,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23.4元(含税)。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每个计息年度按票面利率应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I= B×i
I:应支付的利息额
B:本可转债投资者持有的本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按上述第1条所确定的票面利率
应支付利息精确到人民币“分”,本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担负。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30日;
2.除息日为2005年7月1日;
3.兑息日为2005年7月7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05年6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创业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创业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公司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创业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创业转债”持有人可于付息债权登记日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05年7月7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创业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创业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仔细阅读《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于2004年6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应条款。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22-23930128
传真:022-23930126
二、关于“创业转债”转股事宜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00号文批准,于2004年7月1日通过网下配售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向社会公开发行了12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次可转债发行采用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优先认购后的余额部分采用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和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对象为本公司所有A股股东和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公司该次发行的12亿元“创业转债”自2005年7月1日起可转换成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转股事宜公告如下,特提醒广大可转债投资者注意:
(一)创业转债的发行规模、票面金额、转股起止日
1.发行规模为12亿元人民币;
2.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1200万张,即120万手;
3.转股起止日为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转股的具体程序
1、转股申请的手续及声明事项
创业环保可转债持有人可依照本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条件,按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换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随时申请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
持有人申请转股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报盘方式进行。在转换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使用交易代码190874供创业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创业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需根据其持有的创业转债面值,按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股份数。与转股申请相应的创业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申请转换的股份应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创业转债部分,本公司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创业转债所能转换的股份数,上交所将按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可转换的部分予以取消。
在创业转债存续期间,公司将于每一季度结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例行的转股公告日)公告因创业转债转股所引起的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当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在外普通股份的10%时,本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2、 转股申请时间
持有人需在转换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换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除了其间的:
①本公司可转债的停牌时间;
②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③按有关规定,本公司需停止转股的期间。
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
4、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登记机构将根据托管券商的有效申报,对持有人账户的创业环保股票和创业转债的持有数量作相应的变更登记。提出转股申请的持有人在转股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确认后,其持有的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普通股便可上市流通。
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普通股与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
5、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事项
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负担,除非本公司应该缴纳该类税费或者本公司对该类税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三)可转债转股的有关约定
1、转股的起止日期
本可转债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至可换债到期日止(即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可转债的转股期。
2、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遵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上浮0.5%。
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转股价格=(∑Pi)÷30×(1+S)
其中:Pi是公布《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日前30个交易日“创业环保”每日收盘价;
S是转股溢价率,为0.5%。
按此办法,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定为7.70元。
3、转股价格的调整办法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本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股利等情况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 Po-D;
送股或转增股本:P= 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P=( Po-D+AK)/(1+N+K)。
本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4、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公司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前5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修正幅度在当期转股价格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本公司决定修正转股价格,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修正日、修正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公告正式刊登后,股价变化不影响本公司修正转股价格的决定。
若公告中指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日为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该转股申请的转换股票登记日前,则该部分可转债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5、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创业环保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6、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因转股而配发的股票将自动记入该申请人的股票帐户,并自转换股票记入原持有人帐户之日起与本公司原有股东享有同等权益,新老股东共享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在决定当期利润分配时,凡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参与当期股东大会决议发放的当期股利分配,否则不能参与此次利润分配。
7、可转换债不足3000万元时的处置
可转换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可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后停止该可转债的上市交易。可转换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持有人仍可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创业转债的所有条款,请仔细阅读《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于2004年6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应条款。
(五)、咨询情况
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22-23930128
传真:022-23930126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4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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