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公布沪公积金(2005)28号文件,宣布调整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通知,从7月1日起,本市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4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从776元提高到854元,比去年提高78元;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仍为64元。
有关工资基数方面,需要注意的是,200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
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200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根据该通知要求,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
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每年调整一次,2002年和2003年的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622元和682元。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缴存基数和缴存上限的变化,税前月收入超过5542元的市民将从本次调整中受惠。而税前月收入超过6100元的市民,每月将以854元的上限缴纳,一年的缴纳额度达到10248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2005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作者:早报记者 梁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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