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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无权卖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00:58 东方早报

  来自国土资源部的信息显示:为有效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28条,主要包括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处理共三方面内容。

  该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建设性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更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特别规定了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也就是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权卖地。

  该司法解释还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认定,采取了补救性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起诉前,达到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中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有关人士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关系着土地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尽量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可以促进合同加速履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很多,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至于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原则,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平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而且能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推动我国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早报记者 李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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