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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商业零售行业管理(试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 14:17 商务部网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零售行业经营行为,促进消费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繁荣、稳定。现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信阳市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所有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外企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零售企业商品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商业零售企业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

  第五条

  政府鼓励、支持消费者、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商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本办法的施行。

  第七条

  支持、鼓励商业零售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建立行业诚信体系,企业内部自律机制、惩戒机制。第二章商业网点(网点)

  第八条

  商业网点的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必须按照《信阳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规定,防止网点资源浪费,提高优势网点资源的利用率和占用率。

  第九条

  凡在信阳市规划区内设立管理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及商业网点,必须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工商、税务等部门凭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意见通知书,给予办理有关证件手续。

  第十条

  商业零售企业在办理商业网点备案审查同意后,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按注册资金的2%交纳信用保证金。每年年终考核其商业诚信度,并记录存档,然后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情况。

  第十一条

  商业零售企业需撤、并、转、卖时,须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报告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妥善解决劳资问题,及时兑付积分卡、现金卡等,结清供货商、租赁商货物,交接管好资产。若无不良信用行为和经济纠纷,其信用保证金如数退还企业;反之,则视实际情况,扣除信用保证金,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第三章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情况消防、用电、电梯安全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按规定存和更换,并会使用。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安全通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货物、杂物;柜台、货架合理设置,并经常检查是滞牢固,扶梯、台阶、易滑路面、玻璃门窗等易出事故部位,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广告牌、店招牌、空调机等装置悬挂位置符合要求,安装牢固,且经常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商业零售企业要在要害部门、部位设立监控设备等技术预防装置,做好日常防护、安全、保卫工作。第四章购物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标志设置按国家《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号》标准,文明、整洁、美观、醒目、明确、清晰并与整体环境协调。凡使用文字标志的,要用规范文字;有外宾接待任务的,需有中英文对照,且译文准确。要定期检查,做到图形、符号、文字清晰完整。

  第十六条

  橱窗布置新颖,反映时代潮流,创意独特,燕尾展示经营特色;内容健康,展现社会文明风尚。商品陈列美观、美满,搭配协调,清晰醒目,便于挑选。陈列商品定期保洁,并随时令、节庆及时调整。店堂明显处设置购物示意科或电子显示屏,能摸展面,向顾客明示商品和经营布局。

  第十七条

  噪音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禁止在商品经营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其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音响设备等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应采取措施,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营业场地温湿度、通风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营业期间,在符合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应打开窗户,保持自然通风。灯光照明达基本亮度,能美化购物环境和满足有消费需求。设置应免照明设备,以适应疏散、安全、备用照明的需要。并定期检查维护灯光照明设备,如有损坏或故障,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

  营业场地清洁干净;合理污物桶;不乱堆乱放货物、物品;不乱贴广告、标语;能防治虫害鼠害;卫生间清洁卫生、无异味,有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有专人负责,保持卫生整洁。雨水、冰雪能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装修、装饰采用绿色环保材料,确保无毒无害。做好废水、废渣、废气、油烟治理,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对地面、墙面、柜台、货架、公共卫生间、电动扶手带门把手等,经常消毒;消毒方法、措施符合GB1908——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国家标准。第五章商品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零售企业与供货商、租赁商及相关业务单位签订商业交易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主的权利、义务,包括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结帐期、合同解除案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和相关报批报验手续。加强对购进商品的质量、标识、成份、渠道的审核,索要必要的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产品标志、知名品牌、市场准入有相关材料提供。进口商品要有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相关进口依据等必备的资料材料和中文说明书。未经验收或审批的商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四条

  对库存商品及上柜商品进行跟踪检查,防止过期、失效、变质、破损及受污染商品出售。生鲜类食品保质期要每天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要做到无毒无害,冷藏冷冻,生熟分开,保鲜防尘。散装食品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透明物遮挡,自制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有卫生许可证,符合卫生要求。制作人员要佩戴专用使用口罩、手套和发帽、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和销售用具设备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第六章商品标识、计量、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品(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在自选销售方式的零售业态中销售的商品,应有条型码的识别标志。

  第二十七条

  商品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使用规定。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或称号。使用计量器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采用具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制造、修理许可证单位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定期检查计量准确。

  第二十八条

  销售商品的价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认真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公平、合理地制定属企业自行定价。

  第二十九条

  实行明码标价。价签标价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真实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计量单位、等级标准与内容、价签文字规范,一货一签,贷签相符、对位、醒目。第七章服务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服务人员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证书;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健康证明;具有相应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

  熟知业务环节、程序;熟知所经营商品的品种、性能、价格,使用方法等。掌握基本的消费心理学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使用本岗位配备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服务人员仪表端庄,精神饱满,着装规范,佩戴胸卡上岗;遵守营业纪律,熟练运用文明服务用语,热情接待顾客,适时适度提供服务。不诱购,不误导,不生拉硬拽,不强买强卖。

  第三十三条

  据实向顾客介绍商品的品种、价格、性能、特点、使用、保养、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素;需调试的商品要操作演示,介绍注意事项。可试、试听、试看、试测的商品,给予指导。对售出商品进行进行包扎、包装;特殊商品、特殊业态不能退换货的,应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为特殊顾客(老、弱、病、残、孕)提供便利;特殊岗位人员具备基本手语服务、外语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实行集中收银的,营业员(服务)员)指导顾客到收银台付款。开具购物凭证、发票,如实规范填写。掌握支票、信用卡的结算方法。收找钱物须准确告知顾客;付货时核对票货数量,请顾客验收。自选销售方式的,提供必要工具。顾客购物付款后,提醒连带购买的商品,顾客遗失物品及时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咨询导购:准确介绍经营的商品和营业布局、促销事项等。邮购函购:根据顾客需求,及时办理,合理收费。如无法满足顾客需求,如实答复顾客。预订服务:根据顾客要求与实际,做出承诺,按期、按质提供服务。缺货登记:按顾客要求登记,到货后及时通知,特殊情况无法满足的,告知顾客,取得谅解。小修小配:查明原因,及时修配,保证质量,按期交货。如需收费,事前说明,按标准合理收费。

  第三十六条

  售后服务。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退换货、服务质量问题。企业设置专职部门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接待受理顾客投诉。接待顾客耐心热忱,及时做好投诉、记录,迅速调查核实,公正、合理解决问题。可按“先行负责”的原则办理。有承诺的,按承诺兑现。需提供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的,按约定时间、地点、上门服务。服务结束,请顾客验收。特殊情况不能接约的,提前告知顾客,另行约定。

  第八章

  进货交易行为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零售企业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租赁等形式,与供销商、租赁商之后交易行为,在购进商品或联营租赁时,应严把商品质量关,遵循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切实负起责任。

  第三十八条

  零售商业企业向供货商、租赁商收费费用应坚持公平、合理、公开约定、管理规范的原则,事先明示收费项目、标准、义务、双方协商一致,以合同约定。遇到特殊情况或因业务经营实际出现合同外收费情形的,应与供货商、租赁商签订补充合同,不得在市场中所处优势地位采取

  第三十九条

  零售企业邀请供货商、租赁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行供货商、租赁商参加,促销产生的费用、或利益的活动,应事行征求意见,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促销活动参加办法,经营风险共担、回扣比例、费用分担、售后报务等。零售业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租赁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租赁商无直接关联的费用。

  第四十条

  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与供货商、租赁商进行货物结算,规范履约行为。在结算货物中,遇有迟缓结算金额变更等情形,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允约定,通过法定程序,提前与供货商、租赁商沟通,并取得一致。不得以占压供货商、租赁商货物行为作为融资的手段;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结算。禁止擅自克扣供货商、租赁商货物,禁止欺诈骗取供货商、租赁商财物。

  第四十一条

  零售企业本着合作发展原则,与供货商、租赁商建立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主动向供货商、租赁商反馈市场需求变化和商品供求价格信息,引导供货商、租赁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对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取得知识产权,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的产品,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产品,积极为其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的支持。第九章促销行为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促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所采取各种形式的营销措施,是一种营销策略,是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能够让消费者真正得到实惠。鼓励经营者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人文促销、文化促销、服务促销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零售企业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应将活动范围、详细规则及相关附加条件等具体内容向消费提前明示,并放在显著位置,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已公示的促销活动,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开展以下形式促销活动,保留促销活动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A、打折让利:明码标价,注明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等有关情况。B、购物返券: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及附加条件等详细内容。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之后,一般不少于七个营业日,确保有消费者的选择权。禁止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C、价外馈赠:如实明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D、有奖销售:应明示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资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奖金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其他经济效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E、限时购物:促销活动一般不少于三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不得开展国家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的以及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F、降价销售:应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说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G、积分返利:应明示积分商品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H、满额送现金:应有小额商品出售,既满足消费者需求,又有利于购买商品消费满额。

  第四十五条

  开展的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如实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含糊的、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得标你“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字样。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其促销活动或馈赠的物品,均应保证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严禁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及“三无”产品。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经营者依法承担修理、返还费用、,返还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应加强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促销活动的应兑预案和处置措施,防止促销活动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商业零售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法行为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信阳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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