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市利用外资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利用外资工作责任目标,根据信发【2004】11号《信阳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一、考核对象各县(区)、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二、目标的制定与下达按照年增长幅度的要求及各县区、各单位实际,由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年由市政府下达到各责任单位。三、实际利用外资的确认是指已经商务部门审批过的外商(含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实际到位的资金。四、目标考核对目标的考核
按照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一)考核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家实际利用外资统计规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上报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规范验资报告为准,100万美元以上的验资报告需上报省市或国家商务部门审查认可。(二)考核办法1、由市政府目标办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考核。2、考核原则上采取上下结合、核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3、各责任单位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于月末将自查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市政府目标办每月书面通报一次各责任单位的引资目标实施进度;半年一小结,年终进行考核、总结和奖惩。五、奖惩措施1、完成引资年度目标任务,且总量、增速分别列全市前三位的县区和市管管理区、开发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信阳市引进外资先进县区(单位)称号”。2、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责任单位人民币2万元;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责任单位人民币5万元;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责任单位人民币10万元;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责任单位人民币20万元;奖金发给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3、引荐客商的,按客商实际到位资金的2‰奖励引荐者。奖金由受益单位负担;受益主体不明确的,由受益财政负担。4、对完不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引资情况给予2-5万元的经济处罚,罚款交市财政。罚款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个人负担。凡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流失,对项目单位投诉案件处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评先获奖资格。凡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瞒报指标,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不得评为先进,并对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目标办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信阳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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