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2005年7月1日后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据悉,肉制品等10类食品是自2004年1月1日起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后,第二批纳入无证查处范围的食品。
通知要求,10类食品的无证查处工作要统一时间进度,统一查处产品品种,统一查处尺度。从2005年7月1日开始,以直辖市、各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从城市向农村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开展。
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要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无证查处工作要求。
从2005年9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的10类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无证生产销售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7月1日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特殊用途饮料和固体饮料中的豆奶粉、暂不实施无证查处。
自2005年12月1日起,凡继续无证生产销售10类食品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针对10类食品具体品种较多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通知中明确了无证查处的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具体品种(详见附件),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直接查询。附件:
无证查处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具体品种
从2005年7月1日起,不得无证生产下列肉制品等10类食品;7月1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1. 肉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肉制品包括4个发证单元:腌腊肉制品(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酱卤肉制品(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熏烧烤肉制品(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
2. 乳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乳制品包括3个发证单元: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
3. 饮料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饮料包括6个申证单元: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1)瓶(桶)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以及瓶(桶)装饮用水,不包括矿物质水;
(2)碳酸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3)茶饮料包括: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成的各种茶味饮料,如菊花茶饮料等;
(4)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的各种果(蔬)汁及其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5)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包括以鲜乳或乳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含乳饮料,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
(6)固体饮料:包括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体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对纳入准入管理的特殊用途饮料和固体饮料中的豆奶粉,暂不实施无证查处。无证查处时间另行通知。
4. 糖和味精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糖包括以甘蔗、甜菜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80%以上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
5. 方便面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不包括保鲜湿面。
6. 饼干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饼干包括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不包括烤馒头片,干面包片。
7.罐头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罐头食品包括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不包括婴幼儿专用的各类辅助食品罐头。其他罐头是指不在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范围的罐头产品,包括花生米罐头、琥珀核桃仁罐头、咸核桃仁罐头、盐水红豆罐头、八宝粥罐头、猪肉蛋卷罐头、香菇猪脚腿罐头、榨菜肉丝罐头和香菇肉酱罐头。
在“其他罐头”申证单元中,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尚未列入发证范围。如玉米罐头、板粟罐头、龟苓膏罐头等。
8. 冷冻饮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9.速冻面米食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面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可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为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各种面、米制品。不包括以肉、鱼为主要原料的速冻鱼丸、贡丸。
10. 膨化食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膨化食品包括以谷物、豆类、薯类等为主要原料,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膨化度的疏脆食品。分为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4种。
不包括:
(1)直接由水果、蔬菜(包括薯类、豆类等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真空油炸脱水等工艺生产的水果、蔬菜脆片;
(2)麻花、沙琪玛、鱼皮花生;
(3)经过膨化工艺,但最后粉碎成粉状的产品,如膨化米粉等。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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