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奶粉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坚决遏制婴幼儿配方奶粉的造假行为。
2005年以来,湖南、河北、山东等地相继出现“大头娃娃”,当地有关部门查实均系较长期食用劣质婴幼儿配方奶粉所致。这些案件表明劣质婴幼儿配方奶粉并未根本绝迹。通知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核查当地奶粉生产企业、窝点的基本情况,根据生产
规模、生产工艺、管理水平一一进行甄别,确定重点监管对象,遏制婴幼儿配方奶粉造假势头发生或抬头。要重点监管既不具备“湿法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基本设备,当地也无鲜奶来源,又不具备“干法(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主要设备的奶粉生产企业。严厉打击用少量的他人生产的全脂、脱脂、全脂加糖或调味奶粉掺入大量的淀粉、糊精粉、乳清粉(甚或饲料级)等,或直接以这些碳水化合物冒充婴幼儿配方奶粉,根本不添加婴儿成长发育所需的微量元素、维生素等营养物质等违法行为。
要坚决打击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凡发现未获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许可证的奶粉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的,督促企业尽快申领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恢复生产;产品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立即向社会曝光,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查产品不合格根源属故意制假的,报请当地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吊销卫生许可、工商营业等证照,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凡发现“黑窝点”(无卫生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立即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取缔。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密监管“干法(干混)生产”其他奶粉的生产企业。普通奶粉(除婴幼儿配方奶粉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企业标准规定的各种全脂、脱脂、全脂加糖和调味奶粉)和特殊营养配方奶粉(包括为中老年、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孕妇等专门人群消费而生产的奶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所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标签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规定。凡发现企业生产的普通奶粉和特殊营养配方奶粉的质量不符合所明示采用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追查奶粉质量不符合明示标准的根源,属偷工减料的,按掺杂使假论处,要向社会公告。要加强对干法(干混)工艺生产普通奶粉和特殊营养配方奶粉生产企业夜间生产行为的突击检查,严防生产普通奶粉和特殊营养配方奶粉的企业隐蔽掺杂使假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国家对普通奶粉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凡发现生产企业至今没有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发证工作结束后,要报请当地政府取缔无证生产企业。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关注乳品行业出现的制假新动向,一是用动物毛皮经盐酸水解的动物蛋白掺入淀粉等碳水化合物,冒充奶粉。二是用猪油代替亚油酸,掺入牛油增加婴儿奶粉味觉,或与乳清粉等混合,加工“人造鲜奶”。三是标实严重不符,将同一配方生产的普通奶粉、中老年奶粉、学生奶粉等品质奶粉,经过包装标识等乔装打扮冒充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四是含乳饮料标识中故意放大“乳”“奶”等字体,而将“饮料”故意缩小,欺骗消费者。五是被查处取缔的企业,以更换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名称等方式,重新注册新企业,由原制假者幕后操纵继续造假。对这些制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落实辖区打假责任制的考核办法,以县为基础,划分监管区域,明确监管责任人员,加强对当地乳品加工企业的调查、检查、巡查、回访等工作,重点监管普通奶粉生产企业或作坊,严格责任考核。曾经发生过区域性干法生产假冒伪劣乳品,尤其是生产过劣质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地方,必须回头检查整治结果,严防出现假劣反弹。
国家质检总局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发现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各地12365热线投诉。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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