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有6家经营液化气的公司,彼此之间难免存在竞争,甚至有时到了“白热化”程度,从而影响了各自的进货、价格、利润、实力。为摆脱这种局面,使大家不再“勾心斗角”,今年4月,有3家公司经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拟联合当地所有经营液化气的公司,实行“统一销售价格、统一收款、统一分红”的“价格同盟”。
可以肯定,实施此种“价格同盟”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如果参与,将会受到有
关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的制裁。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此种“价格同盟”是与之吻合的:
表面看来,好象将使大家不必再“勾心斗角”,但客观上限制了各独立经营者之间的进货、价格、利润、实力竞争,限制了有条件、有能力者的发展,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相对于其他诚实的经营者都是不公平的,其他诚实的经营者将因此受到损害。
由于实行“统一销售价格、统一收款、统一分红”,也就破坏竞争的公平性,使市场失去透明度,竞争对手失去客户,广大消费者及用户无法正确选择商品,对一般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利益均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因而,此举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其突出的本质特征。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所声明的目的所在,上述行为将造成的后果表明,“价格同盟”是与之背道而驰的,即违反了法律规定。(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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