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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用钢材不再免抵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 04:3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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