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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得红利减半征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 04:3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两个补充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
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此外,上述通知还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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