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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12:47 商务部网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五家渠市的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五家渠市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和兵团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新政发〔2000〕83号文、新政发〔2002〕29号、新政发〔2002〕82号、新兵办发〔2004〕73号文、财税〔2002〕208号等),结合五家渠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优惠政策适用于市外投资者在五家渠市行政区内兴办的独资企业,或投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投资者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第三条 
五家渠市辖区的资源、产业、市场对外开放,国家、自治区和五家渠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产业导向第四条 中外投资者可以兴办国家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中允许的无污染的所有产业项目。重点鼓励投资以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及能带动五家渠市经济发展、对经济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区外投资者在五家渠市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在贫困团场新办生产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第六条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条 区外投资者在五家渠市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外来投资企业以多种形式吸收五家渠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第九条 鼓励市外投资者在五家渠市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凡区外投资企业在五家渠市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条 区外投资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市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第十一条 区外投资者在五家渠市开发“三荒(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第十二条鼓励投资者在五家渠市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农副产品深加工、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开发、机械制造的龙头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外,自交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日起,由市财政返还所征所得税和营业税税金可支配部分的30%,并用于企业再投入,期限为3年。第十三条鼓励投资者在五家渠市兴办商贸、服务企业,凡投资500万元以上,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外,自交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日起,由市财政返还所征所得税和营业税税金可支配部分的30%,期限为3年。第四章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关于荒山荒地绿化的优惠政策:凡在五家渠市范围内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免缴全部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后,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20%-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经市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可免缴土地出让金。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地等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收益、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第十五条 对国内外、区内外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利用五家渠市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5年免缴土地租赁金,后5年减缴一半的土地租赁金;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国家、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进行扶贫开发投资的,10年免缴土地租赁金。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其中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辖区内的团场、边境团场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非宜农荒山荒地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经兵团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帐经营、缓期或分期交纳以及出让金先上交五家渠市财政,后由五家渠市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形式返还企业的先交后返等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凡未涉及到的土地优惠政策以新兵办发[2004]73号文件为准。第五章 投资保障第十八条 五家渠市政府要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做好各项服务。对投资的项目,实行部门牵头协调服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项目前期筹建审批事项,由商务局负责代办、协调、服务;内联企业各类项目前期筹建审批事项,由经协办(招商局)负责代办、协调、服务,在工业区落地的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五家渠市招商局负责代办、协调、服务。第十九条 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审批制度。严格按照《五家渠市招商引资办事程序》办理,提高办事效率。第二十条 严禁以各种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批准的有关法规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各级物价、监察部门定期检查,发现违纪将从严惩处。由于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向投资企业搞赞助、集资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到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五家渠市内兴办企业,投资比例超过项目总额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自治区新政发[2000]64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市外投资企业,在供水、电、汽、热、通讯、交通以及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享有五家渠市企业同等待遇。市外投资者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由五家渠市依照有关规定推荐上市融资。第六章 其他政策第二十三条 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能带动五家渠市经济发展、对经济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一是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优惠30%;二是在享受上述土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政府再补助30%;以上优惠或补助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第二十四条 市外投资者,凡在五家渠市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在投资所在地为其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配偶、子女申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如购买商品房,优惠30%征收购房交易服务费、登记费。第二十五条 凡为五家渠市引进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第一引荐人,在招商局登记备案,待资金到位、项目投产后,经市审计局审核,由市政府根据投资额的固定资产部分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现金或等值实物进行奖励:(1)投资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按1%奖励;(2)投资额在101-500万元的按0.9%奖励;(3)投资额在501万元-1000万元的按0.8%奖励;(4)投资额在1001万元-3500万元的按0.7%奖励;(5)投资额在3501万元-7000亿元的按0.6%奖励;(6)投资额在7001万元-10000万元以内的按0.5%奖励。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五家渠市经协办(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农六师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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