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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出租了 出租方要高挂幌子明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11:36 新文化报

  新闻背景

  长春市民孙女士2005年2月24日在长春市重庆路某商场购买了一套瘦身内衣,商家承诺“一个月后有效,无效包退”。一个月后孙女士腰围没有变化,找商家时发现人去“柜空”。询问后发现,该柜台是商场出租出去的。而记者从长春市消协了解到,在今年前5个月他们接到关于商场出租柜台的纠纷投诉10余起,人去“柜空”给纠纷解决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本报讯 (记者黄家庆)近来,长春市的一些商场、超市将柜台出租出去,而租赁经营者经营不规范,甚至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害。为加强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出租方、承租方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长春市工商局从即日起至2005年8月10日,对长春市范围内超市、商场的租赁柜台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整顿和规范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重点包括:

  一是严格审查主体资格。重点查看承租方(超市、商场)的《营业执照》,检查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柜台租赁项目,确定其租赁柜台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同时,检查承租方是否是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出租方、承租方,限期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二是依法规范租赁行为。在确认出租方、承租方主体资格合法的基础上,督促双方使用吉林省工商局监制的《柜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将合同交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机关备案。同时,督办出租方制作租赁柜台标识并在明显位置悬挂。

  三是严格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监管,对超范围经营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活动进行处罚。(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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