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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利来股权争夺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09:22 经济参考报

  备受瞩目的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案,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上演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股权抢夺大战。近日,该案的一个重要主角北京市商务局在案发三年多后,第一次以书面形式表态,下发了“京商资字【2005】443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撤回京经贸资字【2001】627号批复的通知》”以及“京商资字【2005】444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终止<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的通知》”。然而,这两份通知,依然使得整个局势迷雾重重。就连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都说,类似通知应该抄送工商部门,但至今市工商局没有收
到北京市商务局的文件,因此目前的443号通知不能作为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依据。

  再次回溯案件的全程,不能不令人感叹。

  有关部门对抗中央政令

  1995年,香港嘉利来公司、北京二商集团及北京恒业公司,分别拥有股权60%、32%、8%,成立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北京世贸中心地产项目。香港嘉利来公司累计投、融资达四亿多元,完成规划、设计、拆迁以及部分地下施工工作。后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合作公司陷入资金链断裂困局。1997年11月,工程全面停工。

  进入2000年,国内房地产市场逐渐升温,位于北京朝阳区涉外商务圈黄金地带的北京世贸中心地产潜在价值接近六亿。一场围绕着嘉利来股权的争夺大战悄然上演。

  2001年9月25日,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商务局发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接下来,在短短五天时间内,依据北京市商务局作出的627号批复,变更合作方。大股东香港嘉利来公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扫地出局,巨额股权被“批送”给了香港美邦公司。后查证,此系已因诈骗被逮捕的金融大盗国洪起旗下公司。

  香港嘉利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商务部于2002年7月2日做出6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北京市商务局627号批复,要求其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及各合作方股东地位。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下达,即具有法定效力。但北京市商务局拒不执行。2002年7月19日,北京二商集团在北京市二中院用一份伪造的复印件合同起诉商务部,同时又在中国国际仲裁委指诉香港嘉利来公司。

  此期间,敦促北京市商务局无条件执行商务部行政复议决定的令牌一道接一道。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7月29日下发督办函,责令商务部、北京市政府指导、督促北京市商务局限期执行复议决定。8月14日,商务部向北京市商务局下发《责令履行通知书》,明确要求立即执行复议决定,立即恢复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暨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其中60%的股东地位,并于9月15日前上报执行结果。商务部于12月12日又下发《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并令其12月25日前上报执行情况。

  就在离商务部《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规定的上报执行情况时间12月25日还有三天的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商务部败诉。

  舆论大哗。商务部旋即上诉至北京高院。香港嘉利来公司亦在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撤销依据伪造的复印件合同所作出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

  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和本报等全国几十家媒体纷纷刊登文章,对有关部门对抗中央政令的行为进行谴责,对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

  2005年,案情峰回路转。2005年2月21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二中院判商务部败诉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第三天,即2月24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准予二商集团撤诉的裁定。又过四天,即2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下达注明日期为2月25日的民事裁定书,驳回香港嘉利来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0012号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

  到了2005年6月6日,北京市商务局443号、444号两份通知的下发,案情再生波折。

  香港嘉利来要求恢复股东权益受阻

  2005年6月7日,香港嘉利来公司收到一份来自北京市商务局的函件,全称为“京商资字【2005】443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撤回京经贸资字【2001】627号批复的通知》”,其理由是依据商务部2002年7月2日作出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发文日期标注为2005年6月6日。

  6月8日,香港嘉利来公司王毅新、律师李刚手持北京市商务局443号通知,来到北京市工商局,请求依据国家商务部67号复议决定,办理恢复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北京市工商局一位姓林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林解释说,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要求实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撤销行政许可”,而非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中没有规定办理程序,工商机关毋须向申请人给予书面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这位姓林的工作人员说,如果北京市商务局正式作出了撤销627号《批复》的行政决定并同时抄送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可以根据香港嘉利来公司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法》中所规定的“撤销行政许可”,即撤销2001年9月30日依据627号《批复》所作的将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变更为北京美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行政许可(即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重新颁发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原各方股东。

  李刚律师问,“627号《批复》于2002年7月2日被国家商务部以6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627号《批复》在法律上已经是无效的了,2005年6月6日北京市商务局又发出443号通知,撤回627号《批复》,实际上,在形式上,其也已不存在了。以上情况对依据627号《批复》由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变更的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合法性有何影响?”林回答说,这要问北京市商务局。李律师问,就工商登记而言,对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何影响?林回答称:这个不好说。

  王毅新说:“明明知道627号《批复》已经被撤销了,商务局自己也撤回了,那么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赖以工商登记的基础627号批复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公司是否合法?”林先生说,“就工商局而言,我们是不知道627号批复已被撤销或撤回的,因为443号通知是发给企业的,不是发给工商局的,再者说,商务局和工商局是平级行政机关,它也不能给工商局发通知,发了也无效。商务局必须正式作出撤销627号《批复》的决定,并将此决定抄送工商局才对我们有效,我们才知道627号《批复》是被撤销了,才可以办理下一步的手续。”

  北京市工商局的意见很明确:工商部门不能依据443号通知办理恢复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为443号通知,仅是发给合作公司相关股东的一个通知,不能作为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依据,商务局必须正式发出变更企业股东的批复文件以及批准证书,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43号通知仍在对抗中央政令?

  北京二商集团的撤诉,意味着对商务部的指诉不再成立。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

  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再次被追问:北京市商务局做出443号通知是在执行国家商务部在两年11个月前作出的67号复议决定吗?

  在香港嘉利来公司看来,北京市商务局若要真心执行中央政令,应根据国家商务部《责令履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下发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文件,重新颁发批准证书,在实质上落实执行国家商务部67号复议决定。

  香港嘉利来公司认为既然627号批复被撤回,说明依据627号批复所进行的合作公司股权变更的行为失去了法律基础,新的合作公司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公司应当立即恢复为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商务局的443号通知,仅称‘撤回’627号批复,而且通知中并无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内容以及重新颁发批准证书的安排。”香港嘉利来公司董事长穆军认为,“443号通知,只是表面上敷衍执行复议决定,并不是实质上的执行,北京市商务局仍在对抗中央政令。”

  真假置业合同之谜

  在这一系列错综复杂、令人眼花缭乱的官司案、仲裁中,一份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的合同浮出水面,成为引人关注的焦点。

  在诉讼及仲裁中,北京二商集团据以启动案件的依据都是一份“置业公司合同书”,其全称是《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这份合同,无论在诉讼中,还是在仲裁中,均受到香港嘉利来强烈质疑。

  “这是一份早已废弃的合同,拿到法庭和仲裁庭上的,是经过伪造、变造的合同复印件。”提起这份合同书的身世由来,香港嘉利来公司董事长穆军大呼冤枉。

  香港嘉利来声明,“《置业公司合同书》”是经过伪造、变造的一份假合同,不是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股东签订的合作合同。本公司作为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与另外两合作方只签订过《房地产公司合同书》,也只承认《房地产公司合同书》。子虚乌有的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以及《置业公司合同书》都与我司没有任何关系。

  北京市商务局444号通知涉及的正是这份《置业公司合同书》。

  穆军说,事实上,所谓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存在过。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三方股东: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以及香港嘉利来公司只签订过《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书》(简称“《房地产公司合同书》”),香港嘉利来公司当然也只承认该合同。

  “北京市工商局1995年是依据该《房地产公司合同书》向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公司合同书》至今在北京市工商局备案。”王毅新说,“北京市商务局2001年9月27日作出的627号批复,全称为《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文件内批准二商集团和香港美邦公司以及北京安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章程修改协议,都是以《房地产公司合同书》为基础修改、签订,而不是以《置业公司合同书》为基础修改、签订。

  香港嘉利来认为,这说明北京市商务局亦认为原合作公司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据以设立并长期执行的合同是《房地产公司合同书》而非《置业公司合同书》。

  2004年3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书》,裁决《置业公司合同书》终止。

  王毅新说,“0012号裁决书实际上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中更没有‘取消香港嘉利来股东地位’的内容,即使是将假合同强加给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头上,依据该裁决书,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也是:合作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所谓“仲裁裁决判香港嘉利来已经不是股东了”的说法不是事实,裁决书的裁决内容、结论也没有这样的表述。而因为0012号裁决书涉及的是一份假合同,显然这个仲裁裁决是根本无法执行的。”

  香港嘉利来指称,依法律常识,一项生效的仲裁裁决,本不需要行政机关确认。仲裁委既然已经裁决《置业公司合同书》终止,根本不需要北京市商务局再次确认。北京市商务局444号通知再确认一个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及香港嘉利来公司毫无关系的《置业公司合同书》已经终止,显然是毫无意义的,更与落实执行国家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任何关系。

  据此,香港嘉利来已向北京市商务局发函,声明444号通知与其无关。

  2005年6月9日,香港嘉利来与北京市商务局交涉,相关人员言辞谨慎,声称口头不回复任何问题,只接受书面文本。王毅新向商务局有关人员当面递交了《关于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67号复议决定的函》,香港嘉利来提出以下三项要求:

  1、明示“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如有区别,请解释为何不用“撤销”而用“撤回”?如无区别,请根据67号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将“撤回”改为“撤销”。

  2、 立即下发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文件,重新颁发批准证书。

  3、 立即下文撤销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北京市商务局外资处一位负责同志接收了上述两份函件,并表示要“等待领导批示意见”。

  2005年6月14日,香港嘉利来致函北京市政府,指出北京市商务局以作出两个通知来敷衍执行国家商务部行政复议决定,要求市委市政府责令北京市商务局依法不折不扣地落实执行国家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定。

  人们期待着,这桩围绕着巨额股权上演的争夺案,早日落下帷幕。(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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