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力争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用作库存股
【本报北京讯】中国证监会日前在公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同时,还表示将积极推动《公司法》的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
司将回购的股份可用作库存股,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按照通常的财务理论,库存股亦称库藏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在适当的时机再向市场出售或用于对员工的激励。
证监会公布的《办法》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证监会称,这一办法因受现行法律的局限,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还不能用作库存股。
人民银行:
支持证券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行为
【本报北京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公告称,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该公告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受托机构申请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其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公告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和托管结算细则,报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并做好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本息兑付等有关工作。
商务部:
对进口呋喃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本报北京讯】商务部日前发布2005年第3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的税则号列为29329910。自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74.6%至113.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据了解,被调查产品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