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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反倾销:特点、成效与对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08:53 商务部网站

  从1997年12月我国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新闻纸案到2004年11月30日,我国共对进口产品发起34次反倾销调查(不包括复审调查),涉案金额累计约60亿美元。若根据WTO的涉及一国或地区算一起案件的统计口径,我国共发起原始反倾销调查108起。

  我国反倾销调查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加入WTO后,反倾销调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初步发挥贸易政策工具的功能。1997年至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前的5年中,反倾销立案12起;而从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后至今3年的时间内,反倾销立案22起。上述对比表明,加入WTO后,由于我国进口关税进一步降低,非关税壁垒进一步削减,进口贸易额迅速增加,加之进口产品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客观存在,国内产业运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日渐增多。

  第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类型较集中,涉案产品多为原料性产品,主要涉及化工化纤(26起)、钢铁(3起)、造纸(3起)、光纤(1起)、食品添加剂(1起)等行业。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化工产品相对集中属正常现象,与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案件分布特征相同。根据WTO统计,从2001年至2003年底,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为866起,其中化工、塑料和橡胶行业的反倾销案件就有336起,占全部反倾销案件总数的39.8%。

  第三,反倾销涉案国家和地区比较集中,34起案件共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特别高度集中在韩国(24起)、日本(20起)、美国(17起)、欧盟地区(12起)、俄罗斯(7起)和我国台湾地区(7起)。涉案国家地区集中的原因一是,对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处于逆差地位,双边贸易不均衡带来的贸易摩擦必然反映在反倾销调查当中;二是,美国、欧盟、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在某些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存在这些国家企业得以倾销的方式侵占中国市场的可能。

  一、反倾销调查的成交分析

  1.缓解入世后相关行业面临的压力,有效调控涉案产品进口。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按照承诺大幅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关税总水平已由1992年的42.7%降至2004年的10.4%。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进口快速增长,2002年进口达2952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21.2%;2003年进口达4128亿美元,同比增长39.9%;今年第一季度还出现了贸易逆差。

  反倾销调查是WTO允许的救济手段之一,依法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可适当提高进口门槛。因此,对于大幅削减关税或取消非关税措施的部分产品,反倾销措施可在不违背世贸规则和入世承诺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发挥调控进口功能。截至2004年11月30日,我国已经结案的23起反倾销调查中,有13起案件通过加征收反倾销税,部分程度上减轻了我国入世时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承诺带来的影响。

  2.遏制国外企业不公平竞争,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促进国内产业健康发展。

  截至2004年11月30日,我国已经结案的23起反倾销调查中,85%以上的调查产品(23起中有20起)分布在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中,涉及的产品名列“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改造步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点行业上水平的意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在上述政府支持发展领域中,国内产业一般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技术不成熟,市场份额较低。因此,国外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得以低价向我国出口,侵占我国内市场份额,压制国内产业发展。通过反倾销调查,若采取措施,一般都对国外进口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且经过复审后还可以继续征税,这就有效防范了国外大量低价竞争产品的冲击,为国内产业赢得宝贵的调整时机,国内产业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得以利用当今世界前沿技术改造或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增加新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迅速降低生产成本,加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进而调整和优化产业技术和产品结构,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事实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产业从反倾销措施中受益。

  进口反倾销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鲜明地体现在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中。邻苯二酚产业属高技术产业,1999年以前我国没有邻苯二酚工业化装置,需求主要依赖进口,国外主要生产企业均不对华转让技术。在我国不能生产该种产品时,进口价格每吨9万多元人民币。为了打破国外企业垄断局面,国家将邻苯二酚作为“七五”、“八五”、“九五”重点课题进行攻关,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公司与20余家科研单位进行合作,率先于1999年建成自主知识产权邻苯二酚装置。在我国研制成功试生产时,进口产品价格即降到4万多元,接近生产成本。在我国企业批量生产时,进口产品价格降到2万多元,对连云港三吉利公司造成巨大冲击,2001年其邻苯二酚装置被迫停产。2002年3月1日我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在2003年9月1日开始征收20-79%的反倾销税,最终使国内邻苯二酚销售价格得以恢复,企业出现转机,一个高新技术幼稚产业得到了应有保护。

  3.反倾销调查使国内企业了解掌握世贸规则,并使之对我国入世和入世应对工作充满信心。

  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化贸易,就意味着国内群体的有得有失。各国政府可以宣扬从自由化贸易中获得的利益,但更需要向在此过程中利益受损的国内群体作出交待,否则将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反对浪潮。而向为开放本国市场付出代价的国内群体作出交待的方法之一,就是诉诸反倾销。例如,美国国会在2002年8月份的“TradePromotion Authority”法案里明确地说,“为了确保美国的工人、农民和企业能够在公平基础上参与竞争并从互惠的贸易减让中受益,必须保留美国强有力执行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内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能力,避免削弱针对倾销和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国内和国际规则的效力。”

  同样,我国通过依法开展反倾销调查,维护了特定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增进了国内企业对世贸规则可为我所用的认识。实践中,有些长期以来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企业,即通过运用反倾销手段抵制国外企业不公平行为,结束了被动挨打的局面。例如,上海宝钢在1996至2001年遭受了国外9起反倾销调查,受到诸多不公平待遇。1998年,宝钢联合鞍钢等国内钢铁企业,准备依法对原产于韩国等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在宝钢等国内钢铁企业有所动作的情况下,以浦项钢铁公司为首的韩国钢铁企业风闻后,不得不来华向宝钢等中国企业赔礼道歉,且在此后策略性地提高了出口价格,有节制地减少出口量。自此,宝钢开始尝到了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应对国外产品不公平竞争的甜头。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也对世贸规则、我国入世决策和应对工作有了更深刻了解,增强了对政府相关工作的信心。

  二、完善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已取得初步成效,在入世前过渡期中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进口冲击,保护了国内产业,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需进一步予以完善。

  1.重视反倾销调查法律效果和政策效果的统一。

  各国的反倾销调查都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程序,而是一项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反倾销制度更多地被称防卫工具(DEFENCEINSTRUMENT),救济政策(REMEDYPOLICY)。例如在美国,众多议员纷纷利用反倾销调查以获取选民。在今年美国对我发起的木制家具反倾销调查中,便有多位议员在背后参与,北卡莱纳州的参议员伊丽莎白曾联合其他8位参议员就此案向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致信施加压力。

  与此同时,特定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与国际国内经济运行、宏观经济政策密不可分。例如,今年受全球经济强劲复苏影响,全球钢材价格一直持续高位状态,而且国内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高增长速度,从而带动我国钢材市场需求增长,国内冷轧板卷资源出现阶段性短缺局面,因此,商务部对进口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

  可见,反倾销调查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程序,在调查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外贸外资政策、国别政策、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等,切实使反倾销措施正面效果最大化,负面影响最小化。

  2.慎重处理上下游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我国进口反倾销调查集中在化工产品,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对上游产品征收保护性的反倾销税,意味着下游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当下游产业的产品价格调整空间较小或也受到进口产品冲击时,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出现困难。在个别案件中,上、下游产业间的利益冲突甚至显得尖锐。

  因此,必须统筹兼顾处理好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间关系:第一,一个产业受到损害,从长远看,对其下游产业的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依法保护受损害产业的利益,但是,一定要给与有关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反倾销调查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二,根据世贸组织有关“从低征税”的原则和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借鉴欧盟、加拿大等国(地区)的经验,应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尽可能减少反倾销对下游产业的影响。如:计算产业损害幅度,在倾销幅度与损害幅度的比较中从低征税;有些案件可采用“价格承诺”方式,既保护了国内产业,又可保持一定的进口数量,满足下游企业的需要。第三,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的产业应当从长远利益出发,保持理性价格,防止价格暴涨对下游产业的影响,从而实现“双赢”的目标。 3.加大调查前预警分析和调查后跟踪评估的力度。

  反倾销调查必须紧密结合进出口形势和国内产业发展形势。一方面,通过进口预警系统和各方面信息反馈,密切关注重点行业、敏感产品的进口情况,特别是目前我竞争力较弱、受入世影响较大但有发展潜力或关系重大的产业的情况,防范过量进口可能带来的冲击,未雨绸缪,发现有不公平倾销行为的进口,则及时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另一方面,注重救济措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反倾销调查的落脚点最终在于对国内产业的救济效果,通过跟踪评估,可在国民经济的整体环境中衡量把握贸易救济措施所带来的影响,从而使反倾销调查更有针对性,更好地发挥救济效果,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作者:刘卫东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商务部 研究院 《国际经济合作》 2005年 第1期

  (信息来源:贸研院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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