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商品流通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自治区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农村商品流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要求各市、县要把农村商品流通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落实要求,广西出台配套措施如下:
一、加快农村商品流通法制化建设步伐,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广西自治区法制办、
商务厅、农业厅、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法制化建设调研,建立健全农村商品市场法规体系、加强对农村市场建设、农资生产经营、农产品流通、农资损害赔偿以及农村合作组织建设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改进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商品流通服务水平。一是对新办的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和从事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消费品等贸易的企业,自企业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办税务登记。二是鼓励农民从事商品流通。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对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免除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三是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增强农资流通网络、服务站、供应站的技术推广、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开发能力。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门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和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提高其服务水平。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要做好中央安排的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的申报工作,组织全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设施建设、农贸市场改造等项目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支持。二是各级发改委、经委、财政部门每年从本级预算内基建、技改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以投资补助或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农产品深加工、等设施项目建设。三是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扶持力度,支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消费品市场、农资市场建设和技术改造,支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连锁经营、物流业和信息系统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乡镇住房、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疏通农村结算渠道,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结算体系建设,改善结算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和优势企业,用足用好信贷资金。
(信息来源:南宁特办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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