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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录取不平等有违法律(借题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08:12 人民网-市场报

  海峡两岸高等教育法学术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大学召开。北京大学教授王磊在其《国家教育考试的宪法观察》的专题交流中提出,高考的报名资格限制、录取因地域而差别对待、高考加分的优惠政策等现实问题,实际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和受教育权不符,教育机会的平等保护问题还仍然没有深入人心。

  王磊认为,报名参加高考本质上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一种愿望和要求,宪法既规定了公
民享有受教育权,又规定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现在关于高考的婚姻状况、年龄状况的限制,无疑是对高考志愿者的歧视,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和受教育权,同时,也影响到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就录取因地域而差别对待问题,王磊说,各大学在招生时,按照地域的不同,事先都规定有招生数额的区别,而这个数额又是教育行政部门、发展计划部门作出的,例如北京大学在北京的招生就多,在其他省份就少,这就仍然存在一个因为地域而差别对待的问题。

  关于高考加分的优惠政策,王磊谈到了思想道德加分和体育加分本身的违宪性。他说,在高考问题上给思想道德好或体育优秀的学生加分就是一种不平等,是对那些没有获得思想道德或体育证书的同学的一种歧视。思想道德是一种人的内心深处的东西,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虽然可以加以提倡,但却不可强制;体育成绩的好坏与人的体质有着重要关系,照顾体育好的学生同样是对那些没有获得二级证书学生的歧视。

  王磊说,涉及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方面的教育机会平等问题不止上述内容,还包括一些法律本身的缺陷。例如教育法中关于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的种类,还应当在原有“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加入“年龄”、“婚姻状况”、“思想道德状况”、“地域差异”等。完全的机会均等是不现实的,但接近机会平等的可能性是可以做到的。

  《市场报》 (2005年06月24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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