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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诉影院侵权案 败中有胜(案件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08:12 人民网-市场报

  备受社会关注的观众两上法院讨说法,诉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侵权一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6月22日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再次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李冰的诉讼请求虽被法院驳回,但华星公司接受了北京一中院法官的建议,对其出售的部分饮品的价格进行了调整。

  自购饮品不让带入场

  观众两上法院讨说法

  2003年12月21日,李冰花112元购买了华星国际影城的《手机》电影票两张。在李先生进入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时,工作人员在检票后,以李先生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为由,拒绝其携带饮料入场。李冰没有进场观看电影,愤然离去。

  后李冰诉至法院,认为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作为一家电影院却在非主营消费项目上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更加使人无法接受。李先生要求华星公司赔偿其购票款112元、交通费33元,共计145元;华星公司向他赔礼道歉;撤销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及食品的店堂告示;由华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华星公司辩称,李冰是自愿购买电影票,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其在购买电影票之前已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的合同预设条款。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该公司经营的影院所出售的电影票上的预设条款内容无禁止性规定。事发当天,李冰携带的是麦当劳浓味、易出响声的食品,影院工作人员劝阻其暂存或吃完后方可入场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原审法院作出驳回李冰诉讼请求的判决后,李冰以华星公司店规不合理、不公平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官提出华星让利建议

  观众败中有胜虽败犹荣

  法院虽然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走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城市电影院协会,并向中国城市电影院协会提出了影院应适当考虑消费者的感受,合理设定出售饮品价格的建议。

  为此,华星公司向北京一中院出具了一份《关于优惠让利建议的复函》,称“我影院对贵院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认为贵院的建议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好处,决定自本月起逐步采取如下优惠让利措施:1、至少有一种饮料的销售单价与普通市场零售价格接近,优惠饮料:乐百氏矿泉水4元(原价格8元)、雪碧冰薄荷5元(原价格10元);2、每月推出一些优惠套餐饮品;3、积极考虑安装免费饮水设备;4、通过电子屏幕和价目牌对以上优惠饮品价格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将两种意见写进判决书

  采纳多数人意见作判决

  在审理此案时,合议庭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二种意见“不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为多数意见。因此,法院驳回李冰的上诉请求。而北京一中院还破例将两种意见都写进了判决书。

  意见一:

  华星存在主观过错行为违法

  第一种意见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华星影院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华星影院禁止外带饮料入场的理由是安全保障以及不能影响其他观众观看电影。但根据华星自己提供的销售食品清单,一是该影院提供的食品与观众自带的食品一样都是从市场正常渠道获得,没有理由主张观众所自带饮料是不安全的。二是该影院认为如果允许观众自带饮料,就有可能带来“臭豆腐、臭鸭蛋以及饮料炸弹”,这种理由并不充分。如进入商场也并非必须经过安检,不应怀疑每一位公民。关于带壳类、有异味食品影响其他观众观看电影问题,影院同样完全可以就此做出禁止性规定,但这不能以此为理由扩大至禁止所有外带的食品饮料。

  其次是其行为的违法性问题。观众与影院之间订立的合同是电影服务合同,买方的主义务是支付票款,卖方的主义务是提供电影服务;合同内容不应包括限制食品的外购。由于该条款并不只存在于华星一家,北京市类似于华星的一类高档影院基本都存在这一现象。观众购买电影票时虽已明知该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其同意接受。影院如果确是出于公众的安全因素而加以限制,也不能因此而牟利。因为这一权利本是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影院不允许观众喝自带的饮料,就只能喝其所出售的高价饮料了。这属于强迫交易或者搭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意见二:

  华星不构成对李冰的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华星公司在其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的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了解经营者所附此类条件后仍选择购买经营者的服务产品,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合意,即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所附条件。应尊重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的权利,否则会对商品及服务的多样性及可选择性造成不利影响,在满足一部分消费者的意愿的同时,有违另一部分消费者意愿的实现,同样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影响。

  北京市有许多影院(影城)对消费者观看电影时自带饮料并未进行限制,消费者自带饮料观看电影的消费方式完全可以得到实现。关于华星公司在影城中提供的饮料价格,在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对商品的价格可自行决定。在消费者的知情及选择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交易的公正性亦已得到保障。

  编后

  该案的审判结果及审理过程中体现的法律精神,值得称道。

  不应从部分市场主体一方的利益出发,判定该商品及服务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此为启示之一。

  在北京的电影行业市场上,华星公司作为五星级影院是惟一的一家,这一领域缺乏有效的竞争,华星的相关条款的确会给其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在市场发育不完全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扩大竞争而不是司法干涉。此为又一启示。

  《市场报》 (2005年06月24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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