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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对资本市场有积极作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05: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重大障碍,它就像戴在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只有取掉它,才能摆脱束缚。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带来的最大好处不是减持套现,而是改变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机制,形成共同的、公平公正的利益基础。

  从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到四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的确定,时间仅十天,表明决策层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决心和迫
切性。一方面,实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是大势所趋,每一个上市公司或早或晚都要搭乘这列班车;另一方面,在市场中同时有全流通公司和股权分置公司的并存,在政策对待、资源利用等方面就存在差别。而且,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本身不是为了解决全流通,而要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市场基本制度的变革和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我们认为,从短期看,试点公司会支付一定的改革成本,会引起市场的波动,但从长期看,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搭建了一个制度完善、机制灵活、创新活跃的平台,有助于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价值共同取向,有助于上市公司为未来发展进行系列的机制创新和制度安排,有助于上市公司借助资本市场获得持续的发展动力,使上市公司最终将从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中得益。

  一、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从我国现有上市公司治理现状看,因为存在流动性割裂的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非但不能提升公司价值,反而从根本上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机制。非流通股东的资产价值与市场走势毫无关系,而主要取决于其净资产值的增加。流通股东关心股市不关心经营,非流通股东关心经营不关心股市,二者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对非流通股东来说,其拥有的股东权益和股票市值挂钩,股票价格的变动与股东利益之间建立起了直接的对应关系,公司股票价格最能直接、有效地反映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取向,使得非流通股东与公司,与流通股股东之间有了共同的利益指向,那就是必须维护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必须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公司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公司的市价成为股东的主要评判标准,在这样的价值标准下,必然促使股东更加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关注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关注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从利益上驱使股东自我约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和提升公司的市价。同时,公司股东也有直接的利益驱动去监督经营者的行为,能够充分利用表决权机制来控制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益,提升公司价值。

  二、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从现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现状看,因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权的分置,上市公司的一些股权期权激励方式往往行走在政策边缘,法律风险很大;同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并不是正确、及时地反映公司的业绩,也不能恰当地反映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绩效,这使公司的激励机制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促生了公司内部人的一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在公司的股东利益因股权分置障碍消除后而趋于一致时,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不再存在制度障碍,无论是股东或经营层都有利益驱动来推动激励机制的形成,大大减少了法律风险;可以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使股权激励机制成为可能,也使现有的一些激励方式能够浮出水面,使经营管理层的利益得到维护,也将公司利益和经营管理层利益予以更紧密地结合,有效调动公司经营层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价值的关注、关心,对公司利益的全力维护,实现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多赢。

  三、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公司价值发现和评估机制

  在股权分置状态下,公司的价值往往和公司的基本面相背离,市场的投机操作使公司的市价偏离公司的经营业绩,这使通过理性的、科学的模型为企业估值变得十分困难。可以想见,在全流通框架基础上,由于公司的估值中消除了许多非常因素,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预期不再模糊不清,必然促使公司理性价值的形成,促使更多的优质资源集中,推升公司市值的扩大,公司市值的扩大又使公司可以利用证券市场筹集更多的资源,使公司和市场之间的沟通渠道通畅,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和价值的提升提供了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使公司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四、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非流通股东股权价值实现渠道

  实行股权分置改革,最直观的收效体现就是原非流通股东获得了股权定价、流通的一个有效渠道。在股权分置状态下,非流通股的价值实现是封闭的、无效率的,一方面投资优质资产的股权价值及升值潜力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套现,另一方面投资不良资产的股权不能得到及时的退出,这使很大部分的社会资产沉淀、固化,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也就是非流通股从不流通转向流通的过程,使原非流通股东的股权价值直接和股票市价接轨,非流通股东的财富效应会显现,放大,必然促使更多的资源流向证券市场,实现市场多方利益主体的共赢。

  目前证监会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所采用的程序公平和协商解决的两个原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办法。证监会此次出台的股权分置解决办法,不只是提供一个方案,而是在现有的法律程序下,提供一个供两类股东谈判的平台,解开中国证券市场的生死之劫,对于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而言,没有利空,只有利好。

  总之,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这一重大的历史机遇面前,上市公司应该立刻行动起来,积极探索并率先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这不仅对流通股东和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非流通股东十分有利,更会对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作者:海特高新董事长 李再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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