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外经贸发展基金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专项基金。基金由财政统一管理,各种奖励和贴息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级负担。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一)为各类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资金支持,重点挟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地方名优特产品的出口;(二)按省批准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金额的1:1配套资金,对各类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助;(三)用于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洽谈活动费用;(四)对各类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商品奖励和出口退税贴息;(五)对外经企业进行奖励;(六)对
外贸出口先进单位进行奖励。二、出口商品奖励按海关出口实际额,对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每美元分别给予出日企业0.02元、0.03元和0.05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上述商品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分别奖励0.05元0.08元和0.10元人民币。三、出口退税贴息对我市获得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对退税指标未到而取得的贷款,给予应付利息额70%的补贴;对未获得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但有应退未退税款的企业,将其应退未退税款视同退税贷款,给予应付利息额50%的补贴。凡经国税部门审核的当年新增应退未退税款,实行全额贴息。四、对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单位的奖励凡我市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的单位,当年每完成营业额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单个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五、对出口企业的奖励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创汇企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奖励3万元人民币。(一)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海关统计数)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25%以上;(二)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海关统计数),且比上年度增长40%以上。六、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市政府对各县(区)及市管管理区、开发区下达年度外贸出口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完成出口责任目标且位列全市前5名的县(区),市政府授予“信阳市出口创汇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当年出口实绩在300万美元(海关统计数)以上,且较上年出口实绩增长30%以上的县(区)及管理区、开发区,奖励其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3万—5万元人民币。对于未完成出口创汇年度目标的县(区)及管理区、开发区,本着同奖同罚的原则,给予其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一定的经济处罚。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信阳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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